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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4: 跨省运输毒品数量大,系毒品再犯 被告人张某梅,女,汉族,无业。2007年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7年9月24日刑满释放。 2014年2-4月间,被告人张某梅与同案人“孙哥”经电话联系商议购买毒品事宜。2014年5月1日,张某梅与谷某从哈尔滨市前往广东省陆丰市博美镇,由“孙哥”安排入住博美广场附近的阳辉宾馆A204房间。当晚,“孙哥”在该房间内将一袋甲基苯丙胺(冰毒)拿给张某梅。次日凌晨2时许,张春梅在该房间内向“孙哥”购买一袋冰毒。同日12时许,张某梅将上述两袋甲基苯丙胺藏在随身携带的红色化妆箱内前往莆田市,并入住镇海街道某商务宾馆511房间。同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该房间抓获张某梅、谷某,并从张某梅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两包共计1006.47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梅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而运输1006.47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张某梅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运输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张某梅归案后能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在庭审时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梅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万元。 典型意义 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梅供述及证人谷某的证言,均证实张某梅从哈尔滨至陆丰购买毒品后,乘坐大巴经莆田准备将毒品带回哈尔滨的事实。该事实并能得到车票、机票、酒店入住登记表等相关证据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张某梅在运输自己所购买的毒品过程中被查获,对其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这样认定符合运输毒品犯罪构成要件,也可以有效打击吸毒人员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 案例5: 吸食毒品后杀死女友,罪行严重 被告人程某辉与被害人李某琴系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月9日晚,二人在城厢区吉祥街某宾馆406房间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次日下午,程某辉因怀疑李某琴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带李某琴到其位于华亭镇后角村的家中质问,李某琴否认。程某辉先后持家中的扁担、木棍击打李某琴的手、腿、臀部等处,逼迫李承认,但李某琴仍予否认。程某辉又持剪刀剪李某琴的头发,戳刺李某琴的腿部,直至李某琴承认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为止。1月11日凌晨3时许,程某辉发现李某琴手脚冰凉,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赶到家中对李某琴进行检查,后发现李某琴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琴系被打击造成广泛性皮下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辉因无端怀疑其女友李某琴与他人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故意伤害李某琴身体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程某辉采用剪刀刺、扁担打等手段长时间折磨李某琴致死,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综合本案事实、性质以及本案系恋爱矛盾引发,程某辉案发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等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程某辉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这种吸毒后杀害、伤害亲属及朋友的案件近年来时常发生,虽然犯罪分子已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但社会公众应当从中看到毒品和吸毒行为的严重危害。它们不仅损害吸毒者的身心健康,使吸毒者丧失理智,也会给吸毒者的家庭乃至社会造成巨大的危害。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日常均有吸毒,被告人陈某辉在庭审时也供述案发前二天一直在宾馆吸毒。程某辉因怀疑女友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在吸毒后加剧自身不良情绪的放大,在质问女友过程中持扁担、木棍、剪刀等实施了长达二三十分钟的严重身体暴力行为,最终导致女友休克死亡。可以说毒品在整个过程中起到催化剂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导致被告人暴力行为的升级,也对被害人死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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