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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16类危害食品安全行为可以举报 最高奖30万

2016-06-30 15:2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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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6月30日讯(海峡都市报记者 蔡学伟 陈晋)食品过期变质,餐饮店无证经营,小作坊收集使用地沟油……这些令市民深恶痛绝的行为,如今不但有了举报的途径,甚至你还可以因为举报这些行为,获得相应的奖励。6月20日,新修订的《莆田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下称办法)出台,举报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最高可奖励30万元。

举报16类行为可以获得奖励

记者从莆田市食安办获悉,此次修订的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了详细的举报范围,具体分为16类。其中包括在食用的农产品种植、养殖、收获、捕捞、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该规定明确了今后市民发现市场上出现用“福尔马林”浸泡过的海鲜,用漂白粉浸泡的毒豆芽等,就可以立即进行举报,并申领举报的奖金。

另外可通过举报获得奖励的还有,发现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而进行生猪及其他牲畜私屠滥宰的;发现未经许可从事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或向上述动物或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禁用物质的;加工销售依法应当检疫检验而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的;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记者了解到,此前市民也反映过有个别超市将卖不完的食品,经过改换包装和生产日期后,重新上架销售的情况。现在这种做法,也将进入有奖举报的范围。根据该办法,伪造、簒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产地,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冒用生产许可、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都是有奖举报的范围。

另外,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未按照规定显著标示的转基因食品的;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在食品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或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的;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依法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未履行检验义务或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后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违法违规产生、收集、收运、加工、销售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或者将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销售的;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行为也将是有奖举报的范围。

5种举报方式三个奖励级别

食安办工作人员表示,为了方便群众举报,莆田市设立了五种举报方式,分别是来访举报,举报者可前往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899号)办公地点进行当面举报;第二种是电话举报,举报者可拨打12331投诉举报电话;第三种是网络举报,举报者可登录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http://www.fjptfda.gov.cn);第4种是信函举报,举报者可将举报信寄往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址:莆田市城厢区学园中街1899号,邮编:351100);第五种是移交案件,即由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等。

经查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且属于公布的举报范围的可获得奖励,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者提供内容的重要性,可分为三个级别。其中,一级举报,指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关键证据或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二级举报指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部分违法事实和较大价值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三级举报指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证实被举报者存在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员500~1000元奖励。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人员举报的,奖金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后再加50%。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奖励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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