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
秀屿区医院: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处理,等待劳动仲裁结果
针对陈先生反映的问题,秀屿区医院办公室负责人朱剑锋称,沈女士当时单方面离职并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因此医院按照劳动合同里第十条的约定,要求其交纳经济补偿金。
东南网记者在陈先生提供的一份其妻子沈女士和秀屿区医院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上看到,合同第十条写明:持有效证件,可以独立值班者,与院方签订合同,时间3年,工资、待遇实行同工同酬,享受 “三保一金”,有效证件存档政工科。如乙方(职工)未经甲方(医院)同意,自行终止本合同的,乙方需补交提前离职合计月数工资总额的半数金额及“三保一金”总额,且应提前1个月告知院方,否则院方有权暂扣其有效证件。
“她已经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诉了,她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我们医院也有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既然双方说不清,那等仲裁的结果就是了。”朱剑锋说。
对于陈先生提出的“秀屿区医院未如期将妻子的养老保险上缴社保部门”问题,朱剑锋称,医院2013年开始上缴,“之前的估计是有上缴”。那是否能确认2013年以前该院有为沈女士上缴养老保险金? 朱剑锋则回复称:“倒不是很清楚。”
针对秀屿区医院院长林雨宁的职务一事,东南网记者从秀屿区卫计局了解到,林雨宁在去年9月莆田进行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整合时,就已经不再担任局里的职务,目前只是秀屿区医院的院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