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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为邹先生房屋,右为邹某新建房屋 邹某动工建房时的照片(邹先生供图) 东南网莆田11月12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 王龙风)近日,莆田荔城黄石镇东山村村民邹先生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称同村村民邹某非法购买耕地建豪宅,有5层高,建筑面积高达1500多平方米。【留言详情】东山村村支书对此回复,称邹某所建房地块为村里的村庄规划区,并非耕地,但确实存在超层次、超面积的违建行为。黄石镇政府表示,将对违建部分进行拆除。但东南网记者从黄石镇国土所了解到,邹某建房所在地确为耕地,他们已将情况上报上级部门。 11月8日,东南网记者来到黄石镇东山村,看到邹某新建的房子有5层高,与邹先生家的房子距离较近。 邹先生称,邹某建房所在地原为耕地,如今却变更为规划区。为证实自己的说法,邹先生给记者提供了当时邹某动工建房时的照片,并带着记者来到靠近邹某新建的房子旁,指着一水洼地对记者说,“这原本就是菜地,一垄一垄的还清晰可见,但现已长满杂草了。”邹先生表示,在邹某动工建房时,他就向村里和镇里反映,但结果邹某仍盖起了5层高的豪宅,占地300多平方米,建筑面积高达1500多平方米。 对此,莆田荔城黄石镇东山村村支书邹国松回复,称邹某为移位翻建(两户联建),即在旧房翻建审批后,村民与村里签定一份协议:旧宅基地土地使用权归村集体所有,自行选择一块地进行移位翻建。 至于邹某所建房的地块是否为耕地,邹国松解释,称是村里的村庄规划区,并非耕地,但邹某确实存在超层次、超面积的违建行为。“两户(邹某与邹某水)的占地面积一共审批了220平方米,但现在总共占地面积280平方米,而且建了五层。”邹国松说,当邹某建地梁时,他们就开始进行制止,但邹某连夜施工,仅用一个多月就建了五层高。 “超出审批的部分肯定是要拆除的,但这要等镇里来解决。”邹国松说。 针对此事,黄石镇政府透露,邹某及邹某水户在该地块上建房时,并未取得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因此在当事人违建之初,黄石镇工作人员及黄石镇国土资源所便分别多次对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建并限期整改。但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并利用节假日及晚上抢建至五层封顶。考虑到邹某及邹某水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建设地点也符合村庄规划,即在东山村村庄规划的适建区内,且黄石镇原拟同意两户建设申请,为其重新办理建设审批,故未能在两户违建初期进行强制拆除。 黄石镇政府表示,目前,已将该宗违建上报黄石镇综治办,拟在调解解决三方纠纷后,对邹某及邹某水户超农村个人建房限额部分的违建进行拆除。 在采访中,东南网记者了解到,邹某在建房过程中,与邹先生产生纠纷。邹先生以其房屋因邹某及邹某水建房行为造成破损,形成危房为由,向他们二人提出赔偿要求。为此,黄石镇工作队组织东山村委会、东山村调解委员会对三户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现仍未达成一致。 但随后,东南网记者从黄石镇国土所获悉,邹某建房所在地确为耕地,他们已下发了责令停工通知书。“怎么处理,要镇政府去处理,我们也已经把情况上报上级部门。”黄石镇国土所工作人员说。 田垄清晰可见 关于东山村邹某建房情况的说明 2016年5月,东山村13组村民邹某向黄石镇申请危旧房翻建审批,2016年6月经黄石镇两委联席会议评议通过,同意邹某户在原旧宅基础上按三层,用地总面积110㎡翻扩建。 其同村村民邹某水在2015年10月向黄石镇申请危旧房翻建审批,2016年11月经黄石镇两委联席会议评议通过,同意邹某水户在原旧宅基础上按三层,用地总面积110㎡翻扩建。 但因该两户旧宅都为石结构及土木结构的连排平房,房屋所在地点交通不畅,周边建筑物较多密集,皆无法独立拆除旧房在原址上翻扩建,且当事人户在东山村只有一处住宅,属住房困难户。后邹某及邹某水户向东山村委会申请,由东山村委会在东山村择地移位翻建(两户联建)。同时邹某及邹某水户与东山村委会签定“旧宅基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由东山村委会收回两户旧房及宅基地,确保两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例。新建设用地经东山村委会安置,择地在东山村石埭自然村,所用土地由邹某户及邹某水户与土地所有人(邹某华)协商换购,该建设用地在东山村村庄规划的适建区内(该规划2014年6月由福建省村镇建设发展中心编制,2015年12月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复后实施)。 2016年6月初,在工作片及黄石镇建设管理部门对邹某及邹某水户移位建设申请的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核实过程中,邹某及邹某水户在未取得建设许可的情况下,在该地块上建房。 邹某及邹某水户建设现状为第五层封顶,用地面积约280㎡。2016年6月在当事人违建之初,黄石镇工作人员及黄石镇国土资源所便分别多次对当事人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建并限期整改,但当事人逾期未整改,并利用节假日及晚上抢建至五层封顶。 邹某及邹某水户在建设过程中,与其新建房屋东侧邹某英(邹先生)户产生纠纷,邹某英(邹先生)户以其房屋因邹某及邹某水户建房行为造成破损,形成危房为由,向邹某富及邹某水户提出赔偿要求。因其要求的赔偿金额较高(50万元),且其房屋是否因邹某及邹某水户建房行为造成损坏,存在异议,双方未达成一致。黄石镇工作队组织东山村委会、东山村调解委员会对三户间的纠纷进行调解,经多次调解,现仍未达成一致。 下一步解决方案,一是由东山村委会聘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房屋鉴定机构,对邹某英(邹先生)户房屋损坏情况进行鉴定;二是待作出鉴定结果后,由黄石镇驻村东山村工作队及东山村委会、东山村调解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三是若确因邹某及邹某水户的建房行为,造成邹某英(邹先生)户房屋损坏,将由东山村委会督促邹某及邹某水户对邹某英(邹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因邹某及邹某水户符合“一户一宅”条件,其建设地点符合村庄规划,黄石镇原拟同意两户建设申请,为其重新办理建设审批,故未能在两户违建初期对其强制拆除。后又因两户与邹某英(邹先生)户因建房行为产生纠纷,且双方矛盾较大,虽进行多次调解但一直无法达成共识,如在调解过程中,对邹某及邹某水户的无证建设进行强制拆除,势必激化双方矛盾,更加无法进行调解。出于维稳及安定稳定角度考虑,工作片同意暂不对两户的违建行为进行强制拆除。但已将该宗违建上报黄石镇综治办,拟在调解解决双方纠纷后,对邹某富及邹某水户超农村个人建房限额部分的违建进行拆除。 黄石镇政府 2016年11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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