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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22日讯 记者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委员会原委员、副书记林春元(副科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春元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春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多次伙同他人骗取公款共计人民币13.2万元,数额较大;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6.6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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