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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多举措解决“执行难”:男子转移财产被判刑

2016-12-03 16:39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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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3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12月2日下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来莆田市两级法院的执行情况。东南网记者从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以来,新收各类案件17023件,同比上升31.71%,执结13527件,同比上升44.78%,申请执行总标的83.96亿元,执行到位总标的6.92亿元,同比上升51.69%。执行各项指标大幅度提升,执行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案例一:被执行人方某转移财产最终获罪判刑

【基本案情】翁某与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0年12月21日涵江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给原告翁某借款本金人民币二十七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因被告未按生效判决履行义务,原告翁某依据上述生效的判决书,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 涵江法院立案后于201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方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义务并申报财产,但仅扣划到方某1万余元存款。方某所有的位于白塘镇周墩村的农村土地因属集体土地在处置上存在限制,故申请人翁某同意暂不予处置。2013年,被执行人方某在白塘镇周墩村的土地被列入涵江区兴涵水都拆迁项目范围内。2013年12月19日方某为逃避履行判决义务,将本应属于自己名下的安置房转移至其子女名下,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随后,执行法官多次找到方某,向他说明拒不执行还款的利害关系,但无论法官如何动员,方某自始至终都在逃避法院的执行,丝毫没有还款的意愿。涵江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方某既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又不向法院报告财产情况,明知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故意转让给他人,遂于2014年12月6日以被执行人方某涉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涵江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刑事拘留并逮捕。2015年9月24日,方某家属代方某偿还翁某27万元。该案于2016年1月20日由涵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涵江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审理,涵江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判处方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方某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故意将名下房产转让给他人,漠视法律,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对于此类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有关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依法进行了打击,提高执行威慑力,效果良好。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及时履行了判决义务,法院对其判处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该案的顺利执结再次表明,人民法院判决一经生效就具有法律强制力,当事人都必须自觉执行,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都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二:失信全方位惩戒,促老赖自动履行

【基本案情】 秀屿区南日镇的村民张某因养殖海带,向店里赊购尼龙绳等物品近3万元,约定海带收获后归还。但在海带收获后,张某却赖账不还。店老板找到张某表示只要2万多的成本,张某仍拒绝支付。店老板起诉至秀屿法院,秀屿法院判张某连本带利偿还原告3.7万元。张某仍然拒不履行。

【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多次致电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但张某一听是法院执行局的电话立马以电信诈骗为由挂掉。执行法官又多次前往其家中寻人,张某却跟去找他的执行法官玩起了“躲猫猫”。这种“老赖”行为极大的损害了当事人的权益。秀屿法院立即将张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出入境,其后充分利用微信、微博、网站等自媒体平台,全面加大对老赖的曝光力度,定期发布《秀屿法院曝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微信,将老赖身份信息、家庭住址、个人照片、涉案金额等予以曝光。本案被执行人张某因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出境,而其所在南日镇每年出国务工的人员较多,看到别人在外面赚钱,而自己无法出门,在权衡利弊后,张某主动来到了法院,交纳了本息45322元执行款。

【典型意义】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有19067人次的老赖被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他们在银行贷款、置产置业、乘飞机坐高铁、出国出境等方面受到限制,使他们面对“出门难、贷款难、消费难”,在社会寸步难行。同时,在市内各人流量较大的商贸街区,各乡镇不定时在广场屏幕上滚动播出老赖信息,赢得群众叫好。在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的威慑下,今年以来已有1860名“老赖”主动到法院履行了义务。

案例三:被执行人陈某强、陈某华转移房产涉嫌拒执犯罪

【基本案情】李某与陈某强、陈某华、许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院判决陈某强、陈某华、许某、黄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借款人民币1300万元及利息。

【执行情况】中院在审理阶段,根据李某申请,于2014年4月4日作出裁定,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强所有的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岳州路的房屋一套;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华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的套房九套(均无房产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编号)。上述查封裁定也依法采用留置送达的形式送达给陈某华和陈某强的同住成年家属陈某英。执行阶段中院又作出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许某在城厢区及宁德蕉城区的两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许某、黄某在厦门湖里区共有的一处房地产。 2014年6月10日,陈某华明知其位于荔城区东圳路福建帝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九套房地产被查封,却与开发商通过诉讼调解的方式解除了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把购房款118万元指定转账给第三人胡某;2015年6月6日,陈某强明知其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一套房地产被本院查封,却与拆迁方通过拆迁货币补偿的方式将已经查封的房地产转移给拆迁方,并让拆迁方将拆迁款206.4万元指定转账给陈某富。陈某强、陈某华擅自处置已被查封的财产,至使以上多处房产的变现款项324.4万元无法追回,严重妨碍法院的执行工作,导致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中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犯罪嫌疑人陈某强已抓捕归案,并偿还了被执行人一百四十多万,案件已进入开庭审理阶段

【典型意义】本案被执行人陈某强、陈某华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但其不仅不自觉履行,反而私自转移已查封房产,直接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二人行为表明其抗拒执行的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以严惩。我市两级法院不断加大对抗拒执行、阻碍执行甚至暴力抗法行为的惩治力度,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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