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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莆田:离婚后“彩礼”该不该返还?该如何返还?

2017-01-10 10: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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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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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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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男子小吴与女子小玲经过相亲介绍认识,不久在双方家长的安排下定下的结婚的日子。之后,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向女方家里给付了五十万元的彩礼。婚后女方拒绝与男方同房,经常回娘家,并借口男方对自己不好,不愿跟男方回家。事情就这样拖了下来,三个月后,女方家突然提出要双方离婚,男方提出离婚可以,但应当返还五十万的彩礼钱。那么,男方是否可以拿回彩礼钱呢?

律师解答: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是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义成“婚约财产纠纷”。作为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目前,在我国很多地方,结婚给付彩礼的现象仍然比较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在法院诉讼案件中所占比重也是很大的。那么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收取彩礼的一方退还彩礼?以下谈谈本律师的一些个人看法及对相关法律的理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有三种情况,人民法院是支持返还彩礼的: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结合司法实践,该司法解释有以下几个含义:

(1)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或共同时间较短。对于该类情况,双方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完成了法律上的登记手续。但是夫妻双方并没有建立起较深的夫妻感情,也无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考虑到一方的彩礼可能动用了其家庭非常可观的财产,同时也考虑到双方确已登记结婚的事实,根据公平原则,应予以部分返还,实践也是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过错程度、是否生育子女等综合评判后进行判决。

(2)双方未订立婚姻关系,但是长期同居或生育子女。在该种情形下,双方虽未完成法定的登记形式,但是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故应认定“彩礼”目的已经达成。此时,若男方要提出返还彩礼,考虑到女方的巨大付出,一般法院会作倾向于女方的考虑,判决上也是根据同居时间、是否生育子女、过错等综合考量退还比例。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彩礼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不予考虑返还。故《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应该是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的规定的,即给付方无法维持当地的最基本得生活水平,体现了司法上对生活确有困难人群的帮助,这是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对家庭是否困难问题,法院一般情况下仅分析片面证据,故裁量权较大,作出的判决会倾向于彩礼给付方,多数情况下还是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因此,关于彩礼返还问题,实际处理时要把握这样一个原则:即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根据相关法律条款结合案例我们可以这样分析,女子小玲婚后拒绝同房,多次返回了娘家,不愿跟男方回家,并提出离婚,那么是符合解释二第十条返还彩礼的要求。

法律法规: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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