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1月18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秀屿区经济贸易局(现更名为秀屿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干部林志伟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林志伟犯受贿罪,判处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查,被告人林志伟2013-2014年在原莆田市秀屿区经济贸易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林志伟具有自首情节,故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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