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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在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王先生:我儿子开摩托车上下班,上个礼拜他上晚班,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与一辆小汽车相撞,腿被撞断了。交警认定我儿子负次要责任,对方负主要责任。请问:我儿子能认定工伤吗?能否获得双赔?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德力: 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要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根据该规定,只有你儿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无责的情况下,才属于工伤,因你儿子负次要责任,故属于工伤。 此类事件认定工伤需要考虑的必要因素是:(1)必须是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但上下班路线的认定,应当理解为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该路径不是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路径。(2)在事故中,本人在事故中的责任应为非主要责任的,如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可以认定为工伤;本人为主要责任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3)事故必须是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现行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已修改了“事故必须为机动车事故”的规定,包括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但一般伤者自己在骑自行车时,在路上自己摔倒受伤的交通事故,由于本人负有全部责任,因此该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事故;但其他交通事故,如果在道路上,职工骑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和其他肇事方(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的本人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是否能否获得双赔,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是对商业保险的一种提升,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在商业保险中人身伤害允许双重赔偿,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后,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一般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在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2006)行他字第12号《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 明确肯定了当事人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东南网记者 王龙风 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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