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部门动态> 律师在线> 案例 > 正文

【律师在线】莆田: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业主该如何合法维权?

2017-02-07 08:44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在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开发商逾期交房,且曾承诺的赔偿一拖再拖并未兑现,业主如何维权?针对莆田近期多个楼盘出现开发商约定交房的期限到期后未能交房,出现多起业主维权活动,业主维权活动虽然形形色色,但是一般也很难达到逾期效果,相反可能涉嫌违规违法,得不偿失。

网友提问:

房地产开发公司逾期交房,业主如何维权?

网友“天边的云”:2013年7月,我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2015年6月30日交房,如甲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期交房,逾期每日给乙方(业主)按总房款0.01%计息,逾期交房超过三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本合同继续履行。

合同签订后,房地产开发公司到2016年6月才正式交房。近日,我再次找到该公司要求赔偿,对方说,违约金应按我之前首付和后来每月还贷的累计钱款计算,还称不怕我起诉他们,因为已超过诉讼时效。长期以来,我多次找他们要求赔偿,很多人可以为我证明,开发商曾承诺我的赔偿一拖再拖并未兑现,我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

本案有四个关键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业主只要提供房屋交接单就可以证明实际交房时间,其是购房人领房的凭证,签字日期是房地产开发公司正式交付房屋给业主的实际时间。房地产开发公司不能按合同的约定日期交房,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业主一定要按照实际的交房时间进行签收,保留证据。

●利息和违约金应按全部房款计算。

业主按揭贷款后,一般业主和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得很清楚,业主的贷款是一次性划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账号。房地产开发公司事实上得到了全部房款,应按全部房款计算利息和违约金,购房按揭与否事实上不能成为开放商的抗辩理由。

●业主可提供其他能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有维权行为的证据。

除了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协议,业主还可提供其他能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有维权行为的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多人联名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文件相互印证,证明业主一直在主张权利。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做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据该网友提供的信息,开发商在做出予以同意支付的意思表示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但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分配规则,业主要承担上述举证责任。

●合同已履行完毕,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开发商和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履行完毕,对违约金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开发商违约的,应支付违约金。故,超过约定交房时间交房的,开发商仍然要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建议:

在与开放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注意交房时间必须明确,并注意逾期交房后开发商如何支付违约金、能否退房等关键问题。在实际交房时,业主还应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实际交房时间,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外,维权活动均应当适当、合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盲目跟风。否则,不但达不到预期效果,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涉嫌违法。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