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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Hero_PICN”:订婚2年,同居无性生活,因此女方生气,俩人没生活在一起。男方发短信说“好聚好散”,并要求退还部分聘金,女方同意后又改变主意只要人。现在,女方因为男方有病不想领证,男方想以骗婚为由上诉,会怎么样?聘金全部退还吗?有刑事责任吗? 福建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军解答: 第一,我国《婚姻法》规定办理婚姻登记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唯一途径,所以,不论男女方有无操办婚宴酒席,都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而是视为同居关系。 第二,纵观我国法律,均无以合法婚姻形式或同居形式诈骗他人财物的不法行为构成罪的明确法律条文规定,“骗婚”一词在生活中较常见,但法律并无相关罪名体现。 第三,通常,在男女方并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若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聘金,法院将根据彩礼聘金数额的多少、非法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过错责任等情形酌情判定返还比例。 根据问题描述,本案中男女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所以男女方之间并无婚姻关系,只存在同居关系,男方更无法以“骗婚罪”将女方起诉,女方不会有刑事责任。同时,女方在收受聘金之后的两年内一直与男方维持同居关系,并不存在以同居关系诈骗男方钱财的情形,且女方也同意了与男方继续生活,继续维持同居关系。若男方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聘金,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根据彩礼聘金数额的多少、非法同居时间的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过错责任等情形酌情判定,不会判令女方全部退还聘金。 法律依据: 1.《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妇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予以解除”;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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