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
东南网莆田3月17日讯(通讯员 张东芹)日前,莆田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荔城分局执法人员对黄石镇永南路某医药公司经营劣药的行为送达罚单,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000元,并处罚款4000元人民币。 2017年1月23日,该局执法人员接到药品监督抽检报告(莆田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报告)。报告显示,该医药公司销售的当归二氧化硫项目残留量不符合规定,该医药公司涉嫌经营劣药,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经查,该公司共购进20kg该批次当归,进价85元/kg,售价100元/kg,至案发当日该批次当归已全部售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对售出的当归采取召回措施。 该批次不合格劣药当归货值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当事人经营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经营劣药的违法行为,故该局对当事人处以上述行政处罚。 |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