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项目名称 |
职权类别 |
所需材料 |
1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
行政许可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
2 |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7-1-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度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8、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报样。 9、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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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公司及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7-1-3.分公司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
4 |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97-2-3.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简易注销: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5 |
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营业单位开业、变更、注销登记(97-2-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不提交)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供);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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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集团设立、变更、注销登记(1-3.企业集团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集团登记证》。 |
7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行政确认 |
设立: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4、质权合同 5、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资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并注明“与原件一致”,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变更: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注销: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8 |
企业集团章程备案登记 |
其他 |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 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修改后的企业集团章程或者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 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 |
9 |
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 |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 5、备案事项证明文件:(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6、《联络员信息》(未备案的提交)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备案: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目录”)规定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有关董事、经理、监事发生变动的文件 6、成立清算组的决议 7、《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 8、增设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注销分公司备案提交分公司注销登记通知书 9、《联络员信息》 10、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
10 |
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外资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司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11 |
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中外合资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司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12 |
中外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中外合作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原审批机关同意注销的批准文件。营业期限已满、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或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不需提交。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和包括刊登注销公司的报纸报样。 6、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公司被吸收合并的,其分公司可办理变更登记。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1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5、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营业执照正、副本。 简易注销: 1.《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3.由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不需提交该项材料); 4.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14 |
外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外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15 |
中外合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中外合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16 |
中外合作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中外合作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法律、法规规定注销时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的分公司。 4、依法做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并应注明注销原因。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营业执照正、副本。 |
1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98-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企业依法作出的决定书,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合伙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合伙企业协议作出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分支机构被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提交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
18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99-3.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4、清算报告。外国(地区)金融、保险类企业提交。应包括清算期内已公告的说明。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6、海关出具的办理完结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印章。 |
19 |
外商投资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99-3.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登记) |
行政许可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4、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指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相关事宜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 5、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6、登记证、代表证。 |
20 |
外资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分支机构备案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 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6、公司清算组备案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8、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9、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
21 |
中外合作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分支机构备案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 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6、公司清算组备案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8、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9、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
22 |
中外合资企业备案登记 |
其他 |
1、《外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的。提交原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符合企业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股东会、董事会或者投资者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5、分支机构备案的。公司增设分公司应提交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撤销分公司的应提交分公司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名称的,提交分公司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和分公司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非公司外资企业增设分支机构的, 应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如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原件及有效复印件。 6、公司清算组备案的。提交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清算组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不涉及登记事项的章程修改备案。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和企业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8、更换境外股东、发起人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书送达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9、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
2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备案登记 |
其它 |
1、《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设立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撤销分支机构备案,应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5、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6、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书送达接受人备案,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7、清算人(变动)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人员名单。 8、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合伙协议修改备案,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9、联络员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10、营业执照复印件 . |
24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备案登记 |
其它 |
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介绍函。金融、保险类外国(地区)企业毋需提交介绍单位的介绍函。行政审批被取消的事项毋需提交批准文件。 4、增设分支机构备案,提供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5、联络员变更备案,提交联络员信息表。 6、营业执照复印件。 |
25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备案登记 |
其它 |
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外国(地区)企业有权签字人备案,提供外国企业出具的对有权签字人的授权或证明文件。 4、外国(地区)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备案,提供外国企业责任形式、资本(资产)、经营范围发生变动的证明文件。 5、代表备案,填写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代表信息表,提供代表的任免职文件和其新任代表的身份证明及简历、相片。 6、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依法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外国(地区)企业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逾期申请变更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应报批准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 7、登记证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