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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22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近日,网友林先生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留言反映,称其办理教师退休手续时,被社保部门要求补缴数年的社保费,认为不合理。【留言详情】对此,莆田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表示,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林先生早期数年工作期间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且无可认定或视同缴费年限的社保缴纳记录,因此必须要补缴该笔费用。 林先生介绍,自己于1978年4月经莆田县教育局(现为莆田市)批准为民办教师,任教时间为1978年4月至1983年8月。1983年9月,林先生就读仙游师范,两年后回原学校任教。今年8月份,林先生达到了退休的条件。 “我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区社保中心却要我补缴当民办教师期间的社保费。”林先生不解,民办教师连续工龄应从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算起,任民办教师期间属合同制,按照社保现政策,社保费视同已交,为何社保中心又要求补缴民办教师期间数年的社保费? 针对林先生的疑问,莆田市涵江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有关负责人余先生介绍,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48号) 文件提到的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和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参保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且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的工作年限,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林先生因为早期属于民办教师,虽然在机关事业单位内工作,但在那期间不属于编内人员,而属于在企业性质工作,没办法认定工龄。 余先生介绍,此种情况根据《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若干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2001]101号)的规定,认定或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如果企业有为职工缴纳社保,那也可视同缴纳年限,但早期民办并未缴纳社保,所以无法视同。因此,林先生此种情况,必须按照规定补缴社保费,才能享受相应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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