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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朋友经常被老公打骂,怎么办?

2017-08-24 09:23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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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咨询:

我有一个朋友,带着一个女孩儿再婚,结婚以来家里的支出都由她承担,男方对她和她女儿经常有打骂行为,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湘解答:

你的朋友遇到这种情形,一定不能忍气吞声,逆来顺受,而应当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及女儿的权益。因为这种环境不仅给孩子带来严重的伤害,更会影响到孩子今后心理的健康成长。但在维权时,应当选择正确的维权手段,切忌“以暴制暴”。

你的朋友在遭受家庭暴力或家暴威胁时,首先应当是保持冷静,不要无谓地激怒对方,以使自己造成进一步地伤害。应当保护好自己及女儿的人身安全。其次,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要求公安机关做出警询问记录,对男方进行批评教育,甚至给予警告或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措施;要求对自己身体上的伤势进行拍照、鉴定。一方面促使对方改过自新,另一方面也是固定保存相关的书面证据。第三,你朋友也可以向自己住所地所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或向妇联等组织反映。通过上述组织进行协调解决,最好能形成询问或调解笔录,以利于今后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举证。第四,伤情较重的,应当及时到医院予以诊断治疗。同时,收集保管好相关的医院诊断证明、缴费票据等。第五,如果暴力情况经常发生,建议向住所地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或提起离婚诉讼及以故意伤害或虐待罪提起刑事自诉。

【法律依据】

1.《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第十六条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条 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

第三十四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4.《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5.《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律师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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