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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离婚后,可以共同抚养孩子吗?

2017-09-30 15:4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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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与妻子协议离婚了,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但自己也得上班,而且还有孩子的学习、作业辅导等等问题。想问,能不能要求女方也支付点费用,同时让女方一起抚养孩子到十八周岁?

福建莆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灵灵解答:

抚养费是父母或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的人,为未成年人承担的生活、教育等费用。我国法律上的抚养费,是指当这些人不能充分履行或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支付给未成年人的费用。

夫妻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因此,离婚后的夫妻双方都有平等地负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经济责任。对于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费应当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根据网友反映的情况,女方作为两个孩子的母亲,虽然与网友已协议离婚,但其对两个子女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网友可以要求女方负担两个孩子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

关于抚养期限,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一般是至子女满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因此,该网友可以要求女方支付抚养费直至两个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此外,一方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满足下列一定情形的情况下,还可以向另一方提出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的给付: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法律依据】

《婚姻法》

第37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7条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条 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 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11条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第12条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第18条 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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