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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4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 本网记者 李妙珠)28岁的郑某曾因多次行窃被捕,刑满释放后的他伙同陈某(已判刑)再次盗窃落入法网。涵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9月7日晚,郑某搭载陈某的助力车在涵江到处闲逛。次日凌晨,俩人来到国欢镇洞庭一网吧,趁机盗走姚某放置在桌上的iPhone6Plus手机。之后,俩人又前往涵江区涵东街道一网吧,偷走龙某的一部金色iPhone6手机。同年9月9日和10日,二人先后在涵江区江口镇的一网吧、涵江区涵东街道一网吧,用同样的方式,分别盗走了刘某、陈某的iPhone5S手机和iPhone6手机。 时隔一年,他们二人再次作案,盗窃的仍是iPhone手机。2016年11月15日中午,郑某在福清市音西妇幼保健院二楼食堂看到一个女子将一部手机放在工作服口袋并在排队打饭,就故意靠过去,趁其不备盗走iPhone7Plus手机,后拿到福清龙山路一家手机店卖掉。 接到报警,公安机关立即展开侦查,通过监控视频等证据锁定嫌疑人,于2016年12月7日,在福清市一网吧内将郑某抓获归案。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手机,计价值15478元及未鉴定价值的iPhone”6plus手机一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因郑某系又聋又哑的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郑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郑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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