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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离婚期间买的房子,复婚后算共同财产吗?

2017-11-09 12:26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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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微信号留言咨询:如果离婚期间,男方贷款买了房子,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之后俩人复婚,继续还这套房子的贷款,这套房子和女方有关系吗?是什么样的关系?

福建宽冉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丽静解答:

根据你的提问,如果男方在离婚期间,以双方尚未分割的共同财产贷款购买房子,并且复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该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男方在离婚期间,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子并办理按揭贷款,复婚前男方支付的首付和偿还按揭贷款的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双方复婚后共同偿还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双方复婚后,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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