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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18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 本网记者 李妙珠)马路上人来人往,电动车只有停在对的地方,停稳了才能保障行人生命安全。去年,王某将电动车停靠在路中间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电动车倒下致使叶女士摔倒并受伤。经涵江人民法院审理,王某应赔偿给叶女士各项经济损失计84815.987元。 2016年9月26日上午7时许,叶女士行走在涵江区涵西街道北宫口四巷处,因王某停靠道路中间的电动车未停稳,导致该电动车倒下压到叶女士,造成叶女士当场摔倒并受伤。后叶女士被送往莆田涵江医院治疗并于同日转莆田九五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侧股骨颈骨折,于2016年9月30日接受右侧人工全髋置换术,后于2016年10月12日伤愈出院。 2017年3月28日,经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叶女士伤残等级鉴定为九级。王某在赔偿了医疗费3000元后,拒绝继续支付相关费用。叶女士将其告上法庭,提出对方应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96773.4元。 王某辩称,该次事故系叶女士意外摔倒受伤并非被自己的电动车倒下压到致伤,且叶女士要求的赔偿数目不合理。 为证明自己的说辞,两人各自向法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王某将自己的电动车停靠在路中间时,未尽必要注意义务,导致电动车倒下致使叶女士摔倒并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叶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走在道路上,未注意观察道路具体情况,径直向前走,亦对其受伤后果存在一定过失。涵江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决王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给叶女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计84815.98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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