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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5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12月4日是国家宪法日,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近年来莆田市两级法院执行工作情况,并通报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和2起强制执行典型案例,以进一步推进执行工作。 4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拒不执行,擅自转让房产 因蔡某甲、蔡某乙拒不支付拖欠莆田市某化学有限公司的货款,莆田市某化学有限公司向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起诉。荔城法院判决被告蔡某甲、蔡某乙偿还原告货款人民币2193800.99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蔡某甲、蔡某乙未主动履行义务,原告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法院依法督促蔡某甲、蔡某乙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俩人对法院的执行通知书置若罔闻。因两名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晋江市,故荔城法院将该案委托晋江市人民法院执行。晋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蔡某甲、蔡某乙采取了司法拘留十五天及强制扣划蔡某乙银行存款人民币8990元等强制措施后,函复荔城法院建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荔城法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蔡某甲将其所有的房屋通过房地产中介公司出售给案外人繆某,获得房款人民币57万元。被执行人蔡某甲在获得房款后立即将其中的35万元转移,未用于偿还法院判决的欠款,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因蔡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荔城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作出(2017)闽0304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以蔡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蔡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在经过法院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后,仍私下转让其所有的房产并转移房款人民币35万元,致使法院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严惩。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二:拒不执行,转移公司股权 2011年3月15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林某诉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孙某偿还林某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孙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林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期间,城厢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裁定冻结孙某在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并于2013年7月3日决定对孙某司法拘留十五日。2013年年底,孙某向林某偿还12万元。2014年1月21日,孙某与林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孙某于同年2月15日之前偿还10万元,城厢法院依林某申请解除对孙某享有股权的冻结。次日,孙某将全部股权转让给其子李某。同年6月10日,李某将51%股权以200万元低价转让给孙某的妹妹孙某某。后孙某将该股权的转让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执行期间,孙某的莆田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商银行账户多次收取大额货款、材料费及政府财政补助等款项,并以贷款等名义支出至孙某、李某、孙某某等个人的银行账户。至案发时,孙某仍未偿还林某剩余的借款及利息。 2016年3月11日,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区分局对孙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立案侦查。孙某于2016年3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孙某尚有其他执行案件未履行完毕,借款为人民币497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5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孙某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进行公开审理,认定检察机关对被告人孙某的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是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被执行人孙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将其享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法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属于罚当其罪。孙某为其失信和拒不执行行为付出了应有的法律代价。 案例三:拒不执行,隐匿、转移财产 2013年10月9日,陈某甲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将行人柯某、陈某乙撞倒致伤。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陈某甲赔偿柯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9070.95元,赔偿陈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514.92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甲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陈某乙、柯某向荔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荔城法院于同日立案。立案后,荔城法院依法督促陈某甲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陈某甲仍未主动履行赔偿义务。荔城法院在调查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某甲为保全名下房屋,伙同其母亲徐某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将被执行人陈某甲所有的某安置房、地下室柴火间以人民币10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徐某,且未实际交付房款。因被执行人陈某甲、徐某已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致使判决无法执行。 荔城法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甲、案外人徐某转移房屋的行为已然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甲、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被执行人陈某甲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申请人柯某、陈某乙于2016年11月30日向荔城法院书面申请执行结案。 2017年4月26日,荔城法院作出(2017)闽0304刑初179号刑事判决书以陈某甲、徐某犯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徐某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陈某甲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并将自己名下的财产转移至其亲属名下,逃避履行赔偿义务。该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以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甲、徐某立案侦查并将其抓获后,促使其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该判例是充分运用拒执罪惩戒利剑的典型案例,在全市范围内取得了较好的社会评价的同时,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主动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自觉履行判决,否则都将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案例四:以车抵押借款,未如期还款 2013年7月8日,被执行人林某以雷克萨斯牌轿车向申请人钟某质押借款人民币30万元,约定一个月还清。后被执行人林某未按时归还借款并取回质押车辆,申请人向仙游县人民法院起诉。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林某归还欠款30万元给申请人钟某,确认上述质押合同效力,并判决被执行人林某支付借款利息和相关费用。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林某没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钟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林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某于2014年12月24日、2015年1月9日仍以雷克萨斯牌轿车向何某质押借款,共计26.25万元。因被执行人林某没有如期还款,该质押车辆于2015年4月13日被过户到何某的妻子罗某名下,以抵偿何某的借款本息。被执行人林某向何某的借款也未用于履行法院判决所赋予的义务。2016年8月2日,被执行人林某于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2016年9月30日,仙游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执行人林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林某案发后能坦白认罪,也已履行本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故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仙游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林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某在明显具有偿还债务能力的情况下,不自觉履行还款义务,多次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权益受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属于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处理,一是告诫所有的“老赖”,人民法院采取多种强制措施以及追究刑事犯罪,彰显人民法院为民司法和积极打击犯罪的决心。二是对于打击实践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能力的情况下,转移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等不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教育宣传作用。此外,本案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了,对于那些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被执行人,只要能认清形势,主动投案并积极履行义务,依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得到从轻处罚。 2起强制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居住拍卖房屋,法院强制腾房 申请执行人福建某银行莆田分行与被执行人莆田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张某甲、辜某、凌某、张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五个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莆田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莆田中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甲位于莆田市城厢区的某处房产,并在淘宝网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在第一次拍卖上述房产时,买受人曾某以人民币81500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 在执行过程中,承办人将查封的套房清空委托申请人保管,但与套房配套的柴火间被案外人张某甲的母亲占有并在内居住,买受人迟迟不能入住。承办人遂依法张贴执行裁定书和搬迁公告,期限搬离。后承办人多次上门对占用人进行释法说理,劝其搬离,但其态度蛮横,多次表示要给其搬迁费用方可搬离。查封物在司法拍卖成交后,占用人多次阻挠买受人对套房进行装修。基于事了人和的目的,承办人再次到现场对案外人做思想工作并阐明阻碍执行的法律后果,但其拒不配合做笔录。后经沟通,买受人自愿支付21600元给案外人,案外人要求先支付一万元,等其找到满意的住所后再通知买受人,买受人表示不同意,申请强制执行。 为维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打击抗拒法院执行行为的嚣张气焰,莆田中院执行法官制定了一套强制腾房工作方案。2017年10月13日,执行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在敲门无人回应、占用人不接电话的情况下,决定强制腾房。在包片民警和居委会的协助下,5组执行人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对房屋内物品进行清点造册,有条不紊地实施腾房,不到一个小时就圆满完成了执行工作,成功维护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强制腾房行动就是本着惩戒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强制执行可以有效遏制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不良现象,确保有财产案件基本得到及时依法执行,提升执行工作水平,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社会诚信与公平正义,兑现法院“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的庄严承诺。 案例二:侵占诉争房屋,法院强制搬离 申请执行人杨某、甘某、莆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取得位于涵江区白塘镇某处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被执行人陈某没有法律依据侵占该诉争房屋。申请执行人向涵江法院提起诉讼,涵江法院判决陈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甘某、莆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坐落于涵江区白塘镇的房地产及东边僻舍和埕地。因陈某未依法履行返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涵江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涵江法院执行立案后多次强制执行未果。 2015年5月15日,涵江法院向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送达《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函》及本案卷宗材料,将被执行人陈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在涵江区委政法委的大力支持下,涵江法院拟定了对被执行人陈某及其家人强制执行搬离的工作预案。2016年12月29日,涵江法院在涵江区网格管理服务中心的支持与帮助下,从网格巡逻队借得100余人,对被执行人陈某及其家人强制执行搬离。同日,申请执行人杨某、甘某、莆田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向涵江法院确认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并书面向涵江法院申请执行结案。 典型意义: 近年来,像陈某这样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导致“执行难”的案件不在少数,既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法得以实现,又严重损害了法院生效裁决的公信力和法律的威严。为解决“执行难”,法院采取了不少方法,如公开曝光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等,而强制执行措施更是让“老赖”寸步难行,以更好更快地促使案件顺利执行,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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