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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8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 本网记者 李妙珠)注重一分交通安全,胜过十份生命保险。今年30岁的男子曾某驾驶电动车,在不注意安全的情况下撞倒行人,导致其重伤死亡。 2017年2月18日18时许,30岁的男子曾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涵江区延宁路从白塘往三江口方向行驶,途经延宁路延宁宫附近时,未确保安全行驶,遇情况采取措施不力,与在没有人行道路段未靠路边行走的行人黄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重伤及电动车损坏。事故发生后,曾某立即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并与其同事陈某一同随救护车将黄某送至医院抢救。4月25日,黄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5月29日,曾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此案经涵江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曾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曾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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