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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8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中共莆田市涵江区梧塘镇委员会原委员、副书记林春元(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涵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林春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继续追缴其尚未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7.8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查,被告人林春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还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9.85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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