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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15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2014年10月23日,杨某伙同他人冒充他人身份,并伪造居民身份证及所租赁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以租赁车作为质押物骗取林某钱财计2.16万元。此案经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4年10月23日,同案犯郑某(已判刑)租赁一辆白色的小型汽车,由杨某冒充该车所有人何某的身份、拿着伪造的居民身份证及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郑某作为担保人,用该车作为质押物向林某借款4万元人民币,并当场写下借条。林某看过身份证又见有担保人便没有怀疑,随之通过银行转账向郑某支付2.16万元人民币。钱到帐后,郑某与杨某立即将钱予以瓜分。 案发后,林某发现自己被骗了,立即报警。2015年1月20日,公安机关对林某被诈骗案立案侦查。2017年1月23日,杨某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7年7月24日,杨某被安徽省怀远县公安局古城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另查明,2015年10月19日,杨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涵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1月12日刑满释放。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林某钱财计2.16万元人民币,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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