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新闻|莆田政务|莆田舆情|本网原创|福建日报看莆田|莆田视频|健康生活|妈祖之光|天下莆商|美丽莆田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本网原创 > 正文

莆田律师在线:急用钱想办贷款反被骗购3部手机,怎么办?

2017-12-26 11:32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分享到:
41e60bbd42234b41d8ccc9b857e5b17c

网友通过“莆田东南网”留言咨询:我急需用钱,朋友就介绍我到一家手机店,说可以通过手机贷的方式拿到钱。手机店店主让我在手机贷网络平台上,以我的身份按分期付款的方式下单了3部手机,总价值大约在1万元左右,分24期,每期大约需还款1000元。随后,店主当场借给了我4500元,并称前五个月不需要我还款,在此期间,手机店会每月按时还款。但手机店还了两个月的手机款后,就没再还款了。收到银行扣款通知后,我才知道这事,想找手机店理论,可手机店已经不在了。想问下,朋友和手机店的行为是不是构成诈骗罪,我该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福建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蔡明凤解答: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律师通过你陈述的情况,认为手机店主利用你急用钱的心态,没有详细告知手机贷存在的风险,且其在还了两个月的贷款后,就消失掉,显然其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客观上,手机店主又虚构前五个月不需要你还款,期间手机店会每月按时还款前五个月的虚假事实,最终未能还款,并逃匿,将手机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至于你的朋友,若有与手机店主事先串通,企图骗取你的财产,则其也涉嫌诈骗罪;若你的朋友在手机贷款过程中,没有对你实施误导性或引诱性行为导致你发生认识偏差,且事先没有与手机店主串通,则其不构成诈骗共同犯罪。

本律师建议你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介入侦查,以便查清案情,追回赃款。

在此,本律师提醒广大网友,不要以为自己不用掏钱就不会被骗,若要借款,要注意风险,不要贪小便宜,否则损失往往难以挽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法治、德治、自治、共治“四位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相关阅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心情版
相关评论

关于东南网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本网·律师严正声明 - 友情链接 - 网上订报 - 给我留言 - 投稿邮箱 - 版权所有 - 人才招聘
Copyright 2008-2010 fjnet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东南网授权法律顾问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福州分所 许水清 律师 电话:13809520738
本站职业道德监督电话:0594-2535366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电话:010-88650507(白天),010-68022771(夜间)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 许可证号:1310572 《中国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自律公约》

主办:福建日报报业集团 未经许可不得建立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