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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29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2017年6月14日22时许,翁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县道212线自涵江城区往梧塘镇方向行驶,途经“金星传动厂”门口路段时,撞上孟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重型厢式货车以及途经该路段的行人黄某,造成黄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翁某因害怕弃车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公安机关根据驾驶人信息、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侦查,于2017年6月15日将翁某抓获归案。经查,翁某并没有驾驶资格,而孟某的重型厢式货车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规定要求。7月4日,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交警大队依法作出责任认定,翁某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孟某负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并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当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据此,涵江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规定,判决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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