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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为普及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自身保护意识,谨慎消费、品质消费,共享美好生活,从即日起,东南网莆田站推出“3.15维权在行动”系列报道。如你在购房、买车、理财投资、食品药品消费中,权益受到侵害,请致电东南网莆田新闻热线:0594-2535366。 东南网莆田3月14日讯(通讯员 郑云林)3月14日,仙游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陈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已被查获的2包预包装食品红枣和违法所得24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1月16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枫亭镇铺头村的个体工商户陈某经营的干货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查看食品时,发现2包红枣外包装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陈某经营该商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当即被立案调查。 经查,陈某于2017年11月15日从一名上门推销人员购进10包预包装食品红枣,这些红枣外包装标注有:品名“某牌红枣”,净含量500克,保质期12个月等字样,但未标注生产厂家、厂址。该红枣每包重500克,进价15元,售价18元。至被查时,陈某已售出8包,剩下2包未售出,被执法人员当场查扣。该红枣总共货值180元,销售盈利24元,且无法提供进货发票。 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陈某作出该行政处罚,对于陈某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责令其立即改正,给予警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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