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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16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莆田市荔城区水务局原副局长陈志伟(副科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重审一审判决:陈志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经查,被告人陈志伟在担任荔城区水务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04000元,其中人民币4万元已过追诉时限,应当予以刑事追诉的数额为人民币164000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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