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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1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去年3月,钟某伙同两个老乡文某和倪某兜售假冒卷烟骗取他人钱财。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审结此案,三人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9岁的钟某来自江苏,在莆田市城厢区经营一家礼品店。2017年3月5日左右,钟某经与文某商议后,在店内以每条135元的价格向一陌生男子(身份待查)购买假冒“中华牌”软壳卷烟14条。2017年3月7日上午,文某、倪某携带卷烟出门,由文某驾车来到吴某经营的某商行,倪某谎称该卷烟是真烟进行兜售,将14条卷烟全部卖给吴某,钱款到手后三人立即平分。 2017年3月13日,尝到甜头的钟某再次向该名陌生男子以每条135元的价格购买28条“中华牌”软壳卷烟,然后将“软中华3号头”“软中华1号头”两种卷烟卖给陈某经营的精品商行,所得款项上万元被三人均分。 2017年3月16日,陈某到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报案,公安机关对涉案27.5条卷烟予以扣押并移送鉴定。经鉴定,上述扣押的卷烟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案发后,公安机关立即锁定追踪,于2017年4月19日将倪某、文某抓获归案。钟某于同年4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三人违法所得款已退还。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钟某、文某、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422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钟某、文某、倪某事先商议,分工协作、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均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据此,涵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判决钟某、文某、倪某犯诈骗罪,三人各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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