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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11日讯(通讯员 翁颖莹)夜间怕被影响休息要求舍友不要再喝酒,结果引发争吵,被殴打致轻伤二级。近日,莆田涵江法院对周某被殴打案进行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6岁的云南籍男子王某是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某鞋厂的员工。2016年7月30日晚,王某与他人在员工宿舍内喝酒聊天、听音乐。21时左右,周某回到宿舍,因怕被影响休息,便要求王某等人不要再喝酒了。兴致被扰后,王某说周某在宿舍没有扫地,周某与之理论。之后,双方就有无扫地的问题发生争吵,还互相拉扯。 次日0时许,王某气不过,便打电话纠集李某为自己出头。于是,李某伙同其老乡李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前往王某宿舍。三人不仅对周某拳打脚踢、还持械抡击殴打周某,致其鼻部、眼部等多处受伤。尔后,王某见周某得到了教训但又不想把事情闹大,就让李某三人离开现场。 案发后,周某向公安机关报警。经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6年8月17日,公安机关对周某被殴打案立案侦查。2017年1月11日晚,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王某抓获归案。 此案经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伙同同案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周某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过程中,王某纠集他人实施殴打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涵江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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