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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一四川籍媳妇户口被注销近30年 至今仍无法补办

2018-05-29 09:42  李妙珠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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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5月29日讯(本网记者 李妙珠 王龙风)王大姐今年56岁,是四川省岳池县伏龙乡大界溪村村民,1982年嫁到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墘顶村后,未及时将户口迁到莆田而被注销,至今户口已被注销近30年。如今,仍无户口无身份证的她,出远门买不了车票,看病报不了医保,更是无法享受当地的老年人生活补贴。日前,王大姐的丈夫陈先生通过东南网《直通屏山 省委领导留言板》反映此事,希望警方依法为其妻子办理落户手续。【留言详情】

两地警方均证实王大姐无户口的证明(陈先生提供)

反映:

户口被注销近30年,两地警方均“不给办”

陈先生介绍,自己是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墘顶村村民,妻子则来自四川省岳池县伏龙乡大界溪村,生于1962年。1982年,俩人结为夫妻。1991年,妻子回娘家办理户口迁移时,却发现户口已于1989年户口本换新时被注销了。为了给妻子上户口,他们来回奔波开了多份证明,但两地警方均“不给办”。“新县派出所让我们回原籍地补办户口再办户口迁移,而四川的伏龙派出所又让我们直接回来办。”陈先生说。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多份证明,东南网记者看到,新县派出所于2016年9月19日在墘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里写明“经查实本地户口未落实”;2017年8月1日,又在墘顶村委会、村支书和村民个人为王大姐长期在本村生活无身份证所作的证明里签字盖章。2017年8月7日,岳池县公安局伏龙派出所同样在墘顶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上写明“经查询户籍系统及身份证序码表无王XX的户籍信息属实”,并盖章。

回复:

户口因婚嫁错误注销,应回原籍地补办

针对王大姐无户口情况,莆田涵江新县派出所及四川岳池县伏龙派出所均给予证实,那为何都不予办理?涵江公安分局经了解回复: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村民王女士实际情况,其应回原籍地办理补录户口,现居住地派出所协助出具未落户证明给原籍地派出所。四川岳池县公安局户政中队工作人员表示,如果群众的老户口本还在,可直接到原籍地派出所补办户口;若老户口本不在也查无户口档案信息,经原籍地派出所调查核实确实有此人且在其他地方无户口的,可以补录。

“但原籍地派出所就是一直不给办。”陈先生无奈道。王大姐的哥哥王先生告诉记者,他们的父母都已去世,老户口本目前已无法找到。为了给妹妹重新补办户口,他多次前往伏龙派出所,但伏龙派出所民警以“国家文件规定居民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定时间后,可以直接在现居住地办理落户”为由,让其妹妹回福建落户。

根据《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六十三条,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对此,涵江公安分局解释,该条例规定的无户口人员与因错误注销的无户口人员是两种性质,户口因错误注销的,原籍地派出所应说明当初注销原因并予补录。

为解决群众的户口问题,记者致电伏龙派出所欲了解情况,该所负责人表示采访应向岳池县公安局政工科联系,而岳池县公安局政工科表示不能接受电话采访。

延伸阅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中(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实施规定》第五十八条: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长期外出(含婚嫁未迁)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当依申请凭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户口底册》复印件或者户籍证明,经原籍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制作4份以上知情人询问笔录(本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报批核准后,办理补录户口。

第六十三条:婚嫁后原籍户口被注销且已在现居住地居住生活10年以上的无户口人员,因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的,可以随被投靠人申报户口登记,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否则登记非亲属关系。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凭下列材料受理、报批:

(一)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报告(包含调查落户对象在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未落户的调查情况等内容);

(二)询问笔录(申报人、被投靠人各1份,知情人4份以上);

(三)《采血入库流程单》;

(四)排除刑事犯罪嫌疑证明材料(公安内部核实);

(五)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申报人提供);

(六)现居住地证明曾经身份的佐证资料(申报人提供)。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 号

依法分类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三)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2.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应帮助其联系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现居住地户口调查有关证明材料,方便其在原籍地办理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和户口迁移。对无法提供准确原籍地址、原籍地查找不到原始户籍档案等丧失在原籍地恢复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且已婚嫁多年的,经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并排除刑事嫌疑后,可以在现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依据《结婚证》或者亲子鉴定证明登记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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