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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盗走邻居家屏风好友“相助” 二人被判入狱

2018-06-09 15:58  李珊珊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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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9日讯(通讯员 李珊珊)80后男子看上邻居的清朝年间屏风,趁邻居不在家溜进其家中将屏风盗走,并呼好友前来帮忙,好友仗义出车“相助”。现两人纷纷入狱。

胡某是莆田涵江白沙镇某村村民,38岁的他无正当工作,闲逛于邻里间。2016年12月初,胡某在邻居黄某家喝茶时,无意间发现其家中有清朝年间的屏风,做工极为精细美观。胡某回到家中后便一直惦念着它,想着怎么把屏风弄到手。

同月19日21时许,胡某趁黄某不在家,潜入黄某家中,将其存放在二楼木柜中的12张清朝同治年间屏风盗走并暂时藏放于附近水沟边。次日凌晨1时许,胡某电话联系哥们朱某并借用其一部五菱厢式货车将屏风搬运至胡某位于涵江区梧塘镇的一租房内。同月27日,胡某因害怕该屏风被他人发现,再利用朱某的五菱货车共同将屏风转移至朱某的电脑雕刻车间。数十天后,朱某因电脑车间搬迁,联系胡某后,二人又共同将屏风转移至朱某华(朱某的伯伯)家中的柴火间。

2017年5月19日,胡某联系朱某让其假冒屏风的股东后,二人前往黄石镇某村与买家商谈屏风价格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上述被盗屏风均已追回并归还被害人。

经福建省文物鉴定评估机构鉴定,该12张清朝同治年间屏风为二级文物。经厦门市文物鉴定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估价、莆田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确认,该12张屏风价值150000元至180000元。

涵江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8000元;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64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12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条:盗窃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9条: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三级以上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312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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