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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20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通讯员 黄盈熹)乘客若选择乘坐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非合格车辆出行,因其在对车辆的选择、驾驶员的选任及监管方面存在瑕疵,则应对事故的发生自负相应的责任。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结了此案例。 武某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城厢区莆阳路南方医院路段时,与李某某逆向行驶的三轮车(加装内燃机驱动力)、曾某某逆向行驶的三轮车(加装电动机驱动力且上载乘客许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方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李某某、曾某某、许某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武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及120救助,许某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福建八闽司法鉴定所于2017年12月23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许某某的伤残程度评定为十级伤残;2.许某某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60日。许某某为此支出鉴定费1800元。事故发生后,武某某支付给许某某5000元,平安财保公司支付给许某某医疗费7000元。 之后,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武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同等责任、许某某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 经查,曾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许某某、曾某某约定由曾某某驾驶三轮车送许某某及货物至天九湾市场,车费为5元。曾某某驾驶的三轮车系其本人所有,福建中安司法鉴定所对该车进行车辆技术参数鉴定,鉴定意见为:该车已超出非机动车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某选择乘坐由不具备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曾某某驾驶的加装电动机驱动力的无牌号三轮车出行,其在对车辆的选择、驾驶员的选任及监管方面存在瑕疵,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应自负相应的责任。因曾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故对应的50%赔偿责任中,该院酌情认定由曾某某承担80%,许某某自负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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