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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偷狗被发现暴力反抗 构成抢劫罪被判2年6个月

2018-06-28 16:21  林婷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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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6月28日讯(通讯员 林婷)去年,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弓弩射杀家狗,被狗主人发现后竟暴力殴打狗主人并逃离现场。此案经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7年12月31日14时许,莆田市荔城41岁的李某驾驶一辆银色女士摩托车行至涵江区江口镇丰美村路边,发现一只棕色狗(重为11.3公斤),立即使用随身携带有针筒的弓弩将它射杀。得手后的李某一路向前,行至路桥附近又发现一只大白狗(重为13.95公斤),立即又拿起身边的工具进行射杀。正当李某将白狗搬上摩托车准备逃跑时,被狗主人胡某发现。胡某立即飞奔向李某摩托车,导致摩托车撞至路边栏杆,二人一同倒在田地。李某随后用拳头殴打胡某脸部,并压在胡某身上继续殴打其身体,后迅速逃离现场。经鉴定,胡某受轻微伤。

公安机关接警后,办案民警在案发田地附近道路上提取并扣押到作案工具皮手套1只、鞋子1只、头盔1个、单肩包1个、弓弩1把、摩托车1辆、麻布手套2只、针管24根。办案民警经过多方排查、调取附近路段的治安、交通监控等方法,确定嫌疑人为李某并进行网上追逃。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李某抓获归案。

此案经涵江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携带凶器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李某并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之后果,属抢劫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延伸阅读:

为什么盗窃被发现后使用暴力反抗,定罪是抢劫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本案李某在盗窃家狗的过程中,被狗主人及时发现,为逃避抓捕,李某当场殴打狗主人,其这一行为在法理上属于转化型抢劫,即盗窃过程中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反抗的,应当认定为抢劫罪。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最显著特点。

抢劫罪的量刑比一般盗窃重得多,如一般盗窃财物金额未超过3000元的则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当场使用暴力反抗则转化为抢劫,其入罪无犯罪数额要求,抢劫罪的法定刑为有期徒刑3年以上。此案中,李某因未劫取得财物,也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之后果,属抢劫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只要行为足以压制受害人的反抗即可;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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