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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13日讯(通讯员 朱莉莉 林婷)“……你不过来,我要去拿绳子来绑你了。”“你很怕我?你手不拿开的话我要锤死你了……”“你再喊大声点,是不是要叫儿子过来看,你才舒服?”……这是一个面目狰狞的男子与前妻的对话,目的只有一个,强迫前妻与其发生性行为。近日,莆田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男子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前妻)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丈夫终日游手好闲,夫妻俩常争吵两次离婚 2004年10月12日,林某与吴某某交往约3个月后登记结婚,林某系入赘。婚后,俩人关系较好,但其间林某一直无固定工作,也无上进心,经常被岳父催促着出去找工作。2年后,长子出生了,夫妻俩开始常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冲动下俩人于2010年10月协议离婚。 离婚8日后,俩人因放不下年幼的儿子又迅速复婚,但俩人的日常争吵依旧持续着。为了维持家庭生活,吴某某白天在涵江某食品公司上班,下班后还到附近工厂接计件活回家里做以补贴家用。妻子一边带儿子一边打工挣钱,而身为丈夫的林某却仍然终日在家游手好闲。2011年8月,吴某某再次怀孕,而林某于当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刑。2012年4月,吴某某生下次子,独自养育。 2013年3月,林某刑满释放,回到家中后仍嫌弃打工太累,拒绝工作。其岳父从澳门回到涵江,实在看不过去,提出让林某随他去澳门打散工。谁知,林某去澳门打工1个月不到,突然跑回家中,称打工太累,便不再去。性子柔弱的吴某某敢怒却不敢言,俩人便浑浑噩噩地生活着。由于两个孩子日常开支剧增,导致俩人矛盾再度白热化。夫妻俩从日常的争吵升级成每天殴打,在家中吴某某如若不顺从林某的意愿,林某便会用拳头或顺手抄起身边的物件向吴某某身上狠狠砸去(殴打)。吴某某受不了这种精神的折磨与身体的摧残,俩人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 离异后男方拒不离家,胁迫前妻与其发生性关系 结婚以来,林某与吴某某一直居住在岳父(澳门定居)名下的一幢三层小楼内。离异后,林某以离婚时未协商好房屋分割为由,一直住在吴某某家不肯搬离。吴某某多次劝说,却换来一次次的殴打。吴某某被打怕了,只好与林某分开居住。而林某不仅赖着不走,而且经常殴打她和儿子。 之后,林某偶尔还会向吴某某提出发生性关系的要求。如吴某某反抗,他就顺手拿农作工具边威胁边打其头部及身体的其他部位,惶恐的她只能一次次顺从。俩人这种相处模式一直持续至2017年,失去理性的林某开始越来越狂妄。有时竟当着年幼儿子的面大力殴打吴某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饱受折磨的吴某某觉得不能再让儿子生活在这种畸形的环境中,一定要走出困境,让儿子健康成长。 录音为证,男方犯强奸罪被判刑3年3个月 偶然间,吴某某听说,用手机录音也可作为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她悄悄把这事记在心里,终日手机不离手。 2017年5月8日21时许,林某又进房要求与吴某某发生性关系。吴某某一边拒绝一边悄悄按开手机录音键,兽性大发的林某像往日一样大声威胁吴某某,并对其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致使吴某某不敢反抗,后被强行与林某发生了性关系。 在林某离开房间后,吴某某立即抓上手机冲出门向附近派出所报案。办案民警接警后,听完吴某某提交的录音,立即保留证据,并做好笔录。当天,警方便将林某抓获归案,同时安排吴某某进行验伤与检验等手续。 近日,涵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威胁、恐吓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前妻)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林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林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判决林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 以案释法: 离婚期间,强迫妻子性行为算不算强奸?如果算,又是如何进行界定呢? 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或法院正在审理双方离婚案件期间,男方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进行处罚,即“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此,我们可以认为,刑法关于强奸罪的解释是违背女意愿,而其中的犯罪的主体并没有将丈夫(前夫)排除在外,如果在离婚期间(后),丈夫(前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同强迫妻子发生性行为,可以按照刑法进行定罪。这是对妇女的一种保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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