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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7月17日讯(通讯员 林婷)这是一起发生在同一宿舍里舍友之间的抢劫案。案件起初是龚某与方某饮酒凌晨归来,言语动作过大,吵醒了另外3名已休息的舍友,而引起的激烈争吵,没想到龚某与方某竟殴打并以暴力、胁迫手段现场抢劫舍友财物。目前,龚某与方某的行为经涵江人民法院审理被判抢劫罪。 来自贵州的龚某(24岁)和云南的方某(21岁)俩人自2017年初开始便在莆田市涵江区某鞋厂打工。俩人与林某、陈某、郑某(外地人)住在同一员工宿舍。五个年龄相近的年轻人同住近三个月,性格上大为不同。龚某与方某性格外向、好酒,俩人经常凑一起喝酒打游戏,而林某、陈某、郑某三人比较好静,下班后吃完饭便回宿舍休息,久而久之五人间积了不少意见。 今年3月3日夜班下班后,龚某、方某像往常一样相约外出吃宵夜饮酒,次日凌晨2点左右回到宿舍。因俩人酒后无法控制自己,仍然放肆着言语和动作。此举惹怒了正在宿舍休息的舍友们。林某、陈某、郑某三人愤怒地翻身下床,与龚某、方某发生激烈口角继而发生殴打。 龚某、方某先对三名舍友拳打脚踢,尔后又持臂力棒、扫把继续殴打三名舍友。因害怕三名舍友报警,龚某、方某又将三人的手机砸坏并威胁不准报警,之后又将三人的身份证、银行卡及林某的驾驶证等物品扣留,要求三人拿钱赎回。因林某身上没有现金,手机微信上钱款也无法操作转账,于是龚某带领林某前往银行取款,留下方某看管陈某和郑某。取款途中,林某趁龚某不注意伺机逃走并报警。龚某独自一人回到鞋厂宿舍,将林某逃走事情告知方某,尔后二人再次持械对陈某、郑某进行大力殴打,并抢走陈某、郑某身上现金850元,然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经法医学鉴定,林某、陈某、郑某的人体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龚某、方某于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同年4月8日,林某、陈某、郑某出具收条载明,龚某及其家属对三名舍友的损失进行赔偿,全部金额为14000元,赔偿款三名舍友自行分配。同日,三名舍友各出具谅解书,对龚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此案由涵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85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方某、龚某分工配合,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以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方某、龚某持凶器抢劫,酌情予以从重处罚。鉴于俩人主动投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龚某通过其家属与三名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三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涵江法院判决方某、龚某犯抢劫罪,各判处有期刑3年9个月、有期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5000元。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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