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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律师在线:商家拒收人民币,怎么办?

2018-08-08 10:27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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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在线咨询:很多停车场拒收角币(特别是一角),遇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福建鹏翼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瑞郁解答:

一、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人民币载体形式包括纸币和硬币。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人民币是我国最基础最广泛使用的支付工具之一。

二、我国已形成多元化支付工具体系。

随着移动互联信息技术的普及发展,我国现已形成现金、银行卡、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并存的多元化支付工具体系。不同的支付工具各有优势,满足了不同市场主体的支付需求。但是,习惯使用现金支付的群体仍然广泛存在。商家应当在确保接受人民币现金的基础上,提供多元化支付方式,满足消费者需求,尊重消费者的支付方式选择。

三、以任何方式、理由拒收人民币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

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拒收角币,或以不便找零、无法找零拒收小面额币值的人民币的行为,及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行为,均是违法行为,损害了人民币的法定地位。

目前,尚无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拒收人民币的违法行为,规定相应明确的法律责任及处罚措施。

四、遇到被拒收人民币可以投诉。

任何人若遇到商家拒收人民币的,即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投诉;也有权以消费者身份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城市政务热线、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以商家侵犯消费者自由选择支付方式、平等交易等权益为由进行投诉、起诉。

五、央行正在整治拒收人民币现金行为。

由于拒收现金的现象屡见不鲜。为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餐饮、零售、交通运输等行业以及行政事业、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现金收付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于2018年7月中旬出台了整治拒收现金的公告,规范社会经济主体对支付方式的选择和应用,强调人民币(包括纸币和硬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除了依法应当使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情形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拒收现金,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时,不得炒作“无现金”概念。在接受现金支付的前提下,鼓励采用安全合法的非现金支付工具,保障人民群众和消费者在支付方式上的选择权。各类主体要换位思考,协商解决好支付方式选择问题,合理反映诉求。各地在建设智能化、信息化城市过程中,要注重保障全体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全社会自觉维护人民币法定地位的良好氛围。

中国人民银行将在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公共服务、大中型商户进行重点关注,对不正当竞争、恶意或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存在拒收或者采取歧视性措施排斥现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自公告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仍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法律依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十七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

国务院《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

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 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人民币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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