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莆田9月29日讯 东南网从莆田市人民检察院获悉,近日,由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商人林进华涉嫌行贿罪一案,秀屿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林进华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查,被告人林进华为请求或感谢中共秀屿区委原常委、政法委书记陈芳林在其与他人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提供帮助,送给陈芳林共计人民币6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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