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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男子行为不端出家不成 把寺庙功德箱当“提款机”

2018-09-30 11:48  郭逸霏 郑梦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莆田站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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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南网莆田9月30日讯(通讯员 郭逸霏 郑梦华)行为不端出家不成,他竟把寺庙功德箱当成了“提款机”。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寺庙盗窃案。

案情回顾

32岁的游某某曾欲往梅峰光孝寺出家,后因有小偷小摸行为被逐出。然而,游某某不但不反思己过,反倒打起了该寺庙功德箱的歪主意。

2017年8月,游某某先后六次窜到梅峰光孝寺内,采用无线遥控插座及遥控器关闭寺内监控、布块遮盖身体等方法,利用事前在该寺方丈楼一茶几上盗得的钥匙打开寺内的功德箱,盗走箱内的现金共计人民币1000余元。

同月17日零时30分许,游某某再次窜到梅峰光孝寺内欲行窃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现金人民币1087元及作案工具钥匙六把、木棒一根、黑布一块。2018年1月,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8年2月,游某某刑满释放。但释放后的游某某非但没有悔罪思过,而是再次重操旧业。他又多次窜到梅峰光孝寺内,利用手机照明,使用钥匙打开寺内功德箱,合计盗走现金人民币800余元。

近期,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赃款退还梅峰光孝寺,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说法

法院认为,被告人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游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游某某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游某某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赃款退还梅峰光孝寺,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依法处理,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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