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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0月18日讯(通讯员 郑婉茹 方芳)10月18日上午,仙游县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介绍仙游法院2018年打击拒执犯罪的相关工作进展并通报2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打击拒执犯罪是当前解决执行难、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抓手。仙游法院始终将依法打击拒执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进行部署,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建立和落实公检法协同打击机制,保持打击拒执罪的高压态势;依法畅通诉讼渠道,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罚的惩罚、教育、预防功能;定期公布拒执罪典型案例,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自2017年来,仙游法院通过打击拒执罪共实际执结20案,执行到位标的共计630.97万元。 2018年以来,仙游法院共向仙游县公安局移送15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截至10月15日,公安局立案受理10起,检察院受理5起并移送提起公诉3起,仙游法院目前已判决1起。 今后,仙游法院执行工作将持续加大惩治力度,将恶意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库,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联合公安检察等部门,全力做好打击拒执工作。同时,也再次敦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如继续以任何方式规避、妨碍、抗拒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终将付出经济、信用甚至人身自由的代价。 2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案例1: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7年6月6日、6月21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判决书,判决被告人陈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徐某某借款21000元并支付利息、偿还林某借款54000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徐某某与林某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分别于2017年8月21日、9月28日向被告人陈某某分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告人陈某某申报财产并履行支付义务。经查询,截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某个人建设银行卡内尚有存款13万余元,并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被告人陈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缴款义务的情况下,拒不申报财产情况且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仙游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陈某某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后仍无动于衷,银行账户中有存款却不主动履行支付义务,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存在转移财产的情况,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侵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本案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实刑,属罚当其罪,进一步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法律权威的坚定决心。 案例2: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2017年2月13日、3月17日,仙游县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两份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偿还给黄某某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判决被告人王某某偿还给吴某某工资款1.8万元。 两份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告人王某某未按判决内容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吴某某、黄某某分别于2017年6月8日、6月22日向仙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仙游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某某名下有两部可供执行的车辆,于2017年6月19日、6月29日作出两份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该两部轿车,并于2017年9月5日下达执行通知书,限被告人王某某于2017年9月30日前将已被查封的轿车移交仙游县人民法院依法处理。但被告人王某某没有在限定期限内移交车辆,致使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仙游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在查封了被执行人王某某的车辆并向其下发执行通知书后,王某某仍拒不交付车辆,致使民事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尽管之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慑于刑罚的威力,与两名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一申请执行人的谅解,且各执行案件已结案,但其试图逃避执行、对抗执行的行为是不可逆转的,必须因此付出法律的代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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