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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6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女子无视生命的来之不易,竟然将自己刚出生的孩子,藏匿于出租屋内,自行离去,致使这个才来到世界不久的小生命匆匆离去。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故意杀人案。 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17日,张某在其出租屋内生下一名男婴。其自行用剪刀剪断脐带后,并未进行结扎即用毛毯包裹男婴身体。因该男婴啼哭,其又将手机铃声调至最大来掩盖哭声。后张某单独将男婴留在出租屋内,自己回到另一租住处吃饭、休息。期间,张某未对男婴进行止血、喂养等抚养行为。 2017年10月18日,张某回到自己的租住处,发现男婴全身冰冷已死亡,其再次离开。次日,张某用毛毯包裹男婴尸体后装进塑料袋,再套上黄色T恤藏匿于其租住处一楼楼梯下的储藏室内。同月26日,张某担心婴儿尸体被发现,遂将包裹好的男婴尸体丢弃在住处的垃圾池内。当日,一附近居民在垃圾池内发现婴儿尸体后报案。 2017年10月28日,公安机关在张某的租住处将其抓获。案发后经鉴定,该男婴因脐带未结扎大出血致死的可能性大,但不能排除因机械性窒息致死的可能。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张某犯罪的起因、动机、手段、主观恶性及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均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有较大区别,属于刑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故意杀人行为,且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定上自愿认罪,又具备监管条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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