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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1月21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因琐事与前女友多次发生争吵,并将对方车辆进行不同程度的毁坏。近日,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 2017年12月10日晚,许某与前女友方某在城厢区霞林街道万达中央华城地下停车场因之前的感情纠纷发生争吵。之后,许某抢走方某包里的化妆品,并往方某的宝马牌小轿车前挡风玻璃砸了一下,后又用手将车的后窗刮水器折弯。经鉴定,方某的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9391元。 同月17日晚,许某与方某又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次日3时许,许某进入万达中央华城地下停车场使用钥匙在方某车辆的车门、引擎盖、后盖箱等位置上刻划“小三”字样进行毁坏。经鉴定,方某的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3500元。 2018年1月2日,许某与方某再次因琐事在电话中发生争吵。次日3时许,许某又进入万达中央华城地下停车场使用钥匙在方某车辆的车门、引擎盖、后盖箱等位置上刻划“小三”字样进行毁坏。经鉴定,方某的车辆被损毁价值人民币5610元。 2018年3月15日,许某在莆田火车站候车室被公安民警抓获。案发后,许某已赔偿方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8501元,并取得方某的谅解。 城厢区法院审理认为,许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失共计人民币1850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许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因感情纠纷引发,且许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许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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