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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幼儿园“黑”校车超载11人,“黑”司机和管理人均获刑

2018-12-13 22:34  黄盈熹 李晓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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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13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校车原本是为了让学生上放学更方便、更安全,然而校车超载等危险驾驶行为却屡有发生,让校车变得“不安全”。近日,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黑”司机驾驶幼儿园“黑”校车超载的危险驾驶案。

案情回顾

黄某是城厢区某幼儿园和一小型面包车的管理人员。2018年4月至5月,黄某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下,聘请无校车驾驶资质的林某驾驶该小型面包车用于接送幼儿园学生上放学。其间,林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多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搭载幼儿园学生。5月22日,林某驾驶该小型面包车在幼儿园门口接送学生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该辆小型面包车核载7人,案发时实载18人,超过额定乘员比例157%。同月30日,黄某经城厢公安分局书面传唤到案。另查明,本案审理期间,林某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黄某向法院预交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林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没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而驾驶未取得校车营运资格的小型汽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黄某作为车辆的实际管理人和学校安全的负责人,对林某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某、黄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审理期间能自愿预交罚金;且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二人均符合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故对二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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