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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13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买了两套射钉枪、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打算用于打野鸟,又因无法成功组装而一直存放家中,被警方查获。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案。 案情回顾 2016年12月的一天,韩某通过其女儿同案人韩某某(另案处理)在淘宝网上先后购买两套射钉枪、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用于组装打野鸟。后因其无法组装成功便一直存放于家中。2017年10月25日,公安民警在其家中查获并扣押上述两套射钉枪、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同年11月20日,莆田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经鉴定,涉案两套射钉枪、钢管、红外线激光瞄准器可以简单组装成整枪,该整枪可认定为枪支,两把枪支均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枪支。同年12月1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同月4日,韩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常太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审前调查评估,城厢区司法局认为韩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韩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韩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备社区矫正监管条件,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 (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 (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 (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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