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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拆除围墙及花台(图中红圈处) 东南网莆田12月14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通讯员 彭取生 文/图)整排店面被一堵围墙和水泥花台挡住数年,使得店面失去使用商用功能,11名店面业主共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拆除围墙及花台,停止侵权。经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判决,该围墙及花台侵权。近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了该堵侵权围墙及一水泥花台。 店面前被砌上近2米高围墙 11名业主起诉请求“拆墙” 在莆田城厢区名邦豪苑小区北侧位置有一排店面。奇怪的是,过去数年间,这排店面正前方被一面数十米长的围墙及一个水泥浇筑的花台挡住,而且紧挨着店面走廊前沿位置而建,近乎完全将店面与外界隔离。 王先生、苏女士、何先生等人是这些店面的业主。他们称,其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原是向港峰(福建)恒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峰公司”)购买的,并依据总体规划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其中一层为商业店铺。2012年7月,港峰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在各店面南侧筑起一堵长约70米、高约2米的围墙。2015年年底,港峰公司又在围墙东段修筑一水泥花台,严重影响业主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港峰公司原承诺房屋南侧规划的是一条16米宽的道路,却强行修筑围墙及花台,构成违约及侵权。2016年9月份,王先生等11名店面业主联合向城厢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港峰公司拆除该围墙及水泥花台。 港峰公司则称,业主的房屋权属证明载明产权来源于购置莆田市另外一家建设开发公司,与港峰公司无关,其主张用于建筑房屋的土地使用权是向港峰公司购买的不符合客观事实。而且港峰公司将围墙及花台建在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并无影响到店面业主的权益。 店面失去商用使用功能 法院一审判决围墙“侵权” 城厢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港峰公司与王先生等人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图显示房屋南侧标注有“十六米路”,且港峰公司出具给莆田市城乡规划局的《证明》载明由港峰公司负责征用讼争店面所在商住楼南侧征地线沿荔城路向南方向再征用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商住楼退用地界限使用。但经现场勘查,讼争店面商住楼南侧并无一条16米宽的道路,且港峰公司未按《证明》的承诺留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该商住楼的界限使用,反而在该楼店面南侧距离1.9米处建筑一长约70米、高约1.9米的围墙和一个长约7米、水泥砌筑的花台。 法院认为,该围墙及水泥花台虽是建在港峰公司用地的红线范围内,但围墙离店面的距离不足2米,且距店面走廊约15厘米,使店面失去商用使用功能,而且连行人通行都不顺畅,侵犯了店面业主的合法权益。据此,2017年10月份,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港峰公司将其建筑在讼争店面南侧约1.9米处的长约70米、高约1.9米的围墙,及毗邻该围墙东侧一长约7米的水泥砌筑的花台予以拆除。 港峰公司不服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决,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苏女士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或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 围墙拆除后面貌 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依法强制拆除侵权围墙 莆田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甲乙双方看,合同落款处甲方为港峰公司,乙方为苏女士、王先生等人,见证方是莆田市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结合王先生在二审中提供的购买地皮《收款收据》(该收据上收款方为港峰公司),一审法院认定港峰公司系涉案《商品房购销合同》的出卖方是正确的。该《商品房购销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王先生等人依约支付了地皮款等义务,取得了合同约定的转让土地后,盖起房屋并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系讼争店面的合法物权人。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应当以不损害其他相邻人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如果因权利的行使,给相邻的人身或财产造成危害的,相邻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险和赔偿损失。 本案中,王先生等人与港峰公司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的附图标注讼争店面南侧为“十六米路”,讼争店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亦标注在店面的南侧为“通道”,结合港峰公司出具给莆田市城乡规划局的《证明》载明的由港峰公司负责征用讼争店面所在商住楼南侧征地线沿荔城路向南方向再征用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商住楼退用地界限使用。现港峰公司未能按合同及该《证明》的承诺留宽度8米、进深80.23米的土地作为该商住楼的界限使用,反而在该楼一层店面南侧建设围墙及花台,使店面失去商业价值,行人通行亦不顺畅,侵犯了店面业主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拆除讼争的围墙及花台是正确的。据此,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港峰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11名店面业主就该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向城厢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城厢区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港峰公司发出限期拆除通知书,港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2018年11月22日,城厢区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拆除了该堵围墙及水泥花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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