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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12月30日讯(通讯员 王震)近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后引起的信访案件。两名信访人在法官及人民调解员的调解下达成协议,该起信访案件得到化解。 邹某从事石材销售业务。2014年,陈某因要建造围栏,向邹某赊购了一批石材,花费20000元,当年10月向邹某出具欠条。此后,邹某多次向陈某催讨欠款,陈某还款5000元后,开始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2016年1月15日,邹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2016年3月11日,因被告陈某拒不到庭,且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荔城法院遂根据邹某提供的欠条等证据,缺席判决陈某归还石材款20000元及利息。判决书送达后,陈某不服,向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阐明其已归还邹某5000元的事实。同年6月30日,根据陈某提供的其已归还邹某5000元的证据,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某应归还邹某15000的石材款及利息,若指定期限内未还清欠款,则依照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生效后,陈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邹某于2016年7月19日向荔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将陈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陈某以邹某加工的石材质量严重不合格,邹某需先修复为由拒不付款,并多次到区、市两级进行上访,而邹某也因没能要回欠款到荔城法院信访。 考虑到双方对立情绪较大,荔城法院法官助理王震与人民调解员郑晓红接到信访件后认真查看卷宗,了解到该案金额较小,且二审法院已经认定陈某关于加工安装的石材围栏质量不合格的主张理由不成立等情况,便于11月2日与陈某进行约谈。 在与陈某的沟通过程中,人民调解员了解到,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被限制高消费、不能够购买动车票的陈某正感焦头烂额,想尽快将事情解决,于是便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判决还款的法律文书已生效,且根据法律规定,若陈某不在指定期间内归还欠款,则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与法官确认,自超过判决指定期间到约谈当日近两年的时间内,陈某需要支付给邹某本金加上利息、延迟履行金已经超过20000元。 听了调解员一番话,陈某态度渐渐缓和,表达了其想要与邹某和解的意愿。调解员通过电话与邹某联系,邹某表示其也想尽早了解此事。调解员便组织双方到调解室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陈某当场一次性归还邹某本金15000元并支付利息3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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