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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2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施工人员作业维修外景灯时,因疏忽大意导致经过该路段的男子被施工所用的麻绳绊倒摔伤身亡。近日,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12日上午,汤某、张某受一家公司雇佣去维修某学校与某位置交界处天桥的外景灯。维修过程中,汤某、张某二人在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下,将一粗麻绳横跨系在天桥两侧的围栏下端,后由张某将身上的安全绳系在该麻绳上面并悬垂到桥面外侧维修更换灯管,汤某则在桥面上负责安全及递材料。 其间,何某驾驶无牌号摩托车经过该桥面时被麻绳绊到摔倒在地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何某符合交通事故摔跌致特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同日12时许,汤某、张某经通知后来到龙桥派出所配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18年6月22日,该公司及学校共赔偿何某的近亲属人民币120万元。其中,汤某、张某二人支付了赔偿款中的8万元,且取得了何某近亲属的谅解。另外,经审前社会调查,城厢区司法局认为汤某、张某二人均基本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汤某、张某二人因疏忽大意,造成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情节较轻,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汤某、张某二人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具备监管条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院遂判决被告人汤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张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因疏忽大意施工而酿成的案件。汤某、张某作为施工人员,应当预见施工所设置的绳索对经过该路段的行人可能造成的危害,但二人却疏于防范,未设置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最后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因此,建议各作业施工人员,在施工时应对施工道具及周边的安全情况予以检查,并做好防护措施,切勿因一时的疏忽而酿成不幸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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