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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反映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购车疑遭遇“合同陷阱” 工商部门介入要求整改

2019-03-15 14:50  王龙风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林静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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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收据》

东南网莆田3月15日讯(本网记者 王龙风 文/图)从订购合同到收款收据,居然出现订金、定金、意向金三种不同的写法,最后这笔交易没成功,消费者要求4S店双倍返还其所交付的“定金”,而4S店却认为消费者支付的只是“意向金”。近日,莆田市民胡女士反映,称怀疑自己在莆田之星奔驰4S店华亭镇山牌村店买车时遭遇“合同陷阱”。3月14日,东南记者了解到,莆田城厢区工商部门介入调解此事后,目前双方已就如何补偿问题基本达成一致,同时莆田之星奔驰4S店已就问题合同进行整改。

《车辆定购合同》

消费者:

购买奔驰轿车遭遇“合同陷阱”

胡女士介绍,其于2018年12月18日与莆田之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车辆定购合同》,订购了一辆奔驰E300L运动时尚型(2019款)轿车。胡女士当天通过刷卡方式支付给4S店2万元。“按照约定,4S店需要在2个月后,就是2019年2月20日交付车辆,但交车时间到了,他们却无法提供车辆。”胡女士说,之后她以志愿者的名义向城厢志愿之家求助,请求一同向奔驰4S店交涉相关事宜,但4S店始终无法交付车辆,无奈之下其于2月25日拨打12315向工商部门投诉。

“直到2月28日,4S店仍给出‘没有车源’的答复,因此我当时就明确表态‘不要车了’,并要求4S店赔偿损失。”胡女士说,因4S店违反合同约定,她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自己所交付的2万元“定金”,但4S店却给出了另外一种说法,“说我当时交付的2万元只是意向金”。

胡女士告诉东南网记者,4S店给出“意向金”的说法,是依据一张2万元的收款收据,而这张收款收据始终都是在4S店手里,并未出具给作为消费者、付款方的她。胡女士同时还发现,当时双方签订的《车辆定购合同》也存在严重的问题,在一份合同里居然同时出现了“订金”“定金”两种截然不同的表述。

“收款收据没给我,合同上又出现‘订金’‘定金’不同表述,这不明摆着就是莆田之星奔驰4S店故意给消费者设下的雷区和陷阱吗?!假如今天是因为我反悔不想买车了,那他们会老老实实同意将2万元按意向金退还给我吗?!这是严重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我希望工商部门能够对4S店的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整治。”胡女士说。

“胡女士作为我们的一名志愿者,在为这个社会做志愿服务、奉献爱心,当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我们就必须主动站出来帮她维权,做她坚强的后盾。”城厢志愿之家负责人林先生表示,“志愿之家”作为一个志愿服务平台、志愿者的港湾,在积极倡导践行志愿服务理念的同时,也时刻不忘保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让“好人不受欺负”。

《车辆定购合同》

奔驰4S店:

订购合同确存不规范之处

东南网记者在胡女士(甲方)同莆田之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的这份《车辆定购合同》上看到,该份合同多处出现“定金”和“订金”字眼。第一次出现“定金”字眼的出处为“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支付定金订购车辆的相关事宜达成合同如下”。在车辆订购流程条款里则第一次出现“订金”字眼:甲方向乙方订购上述车辆,自愿签署本合同并向乙方交付订金。”紧接着合同第三条的“订金”条款,该条款的具体内容又写成了“定金”:甲方2018年12月18日(日期手写)向乙方交付定金人民币20000(金额手写)元,作为甲、乙双方订立《销售合同》的担保,该笔定金于双方签订《销售合同》后自动转为购车款。合同第五条处再次出现“定金”字眼: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且甲方支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同时,该份合同明确了胡女士所订购的车辆型号为奔驰E300L运动时尚型(2019款)轿车,车身颜色为钙蓝(深色)。此外,合同写明“预计提车时间2月20日”。合同落款处则只有甲乙双方的签字。那么,针对胡女士反映的问题,莆田之星奔驰4S店又会给出怎样的解释呢?3月6日下午,东南网记者与城厢志愿之家负责人林先生和消费者胡女士一同来到莆田之星奔驰4S店华亭镇山牌村店了解情况。

莆田之星奔驰4S店负责对接胡女士的销售人员周先生介绍,店里在没有现车的情况下,会与客户签订一份《车辆定购合同》,等到车辆调回店里后,还会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在未签订《销售合同》之前,客户可以提出退车的要求,公司也会把客户交付的相应预付款退还给客户。“客户支付的是购车‘意向金’,我们以收款收据为准,因为上面有我们公司的盖章。当时可能因为现场太忙,大家走来走去,才没来得及把收款收据给胡女士。 ”周先生称。

“这份合同确实写得不规范,但合同上写的也只是预计提车时间,并不是说必须在这一天交车。而且2月20日之后,在还未调到车的情况下,我们也一直在和客户积极沟通这事并告知相关情况,同时公司也一直在想办法查找车源,但是后来是胡女士提出不要车的意愿。”莆田之星奔驰4S店销售主管王先生称,4S店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不交车,但同时承认该份订购合同确实存在不规范的地方,并表示会对此进行整改。

3月14日上午,东南网记者联系周先生时,其表示已和消费者胡女士就如何补偿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同时公司已按照工商部门要求对问题合同进行了整改。

工商部门:

已要求奔驰4S店整改规范合同

城厢志愿之家和消费者胡女士通过12315消费者维权热线向工商部门投诉后,城厢区工商局华亭工商所即介入此事。华亭工商所陈所长介绍,工商人员介入后,详细了解了事情经过,并查看了双方签订的合同,发现该份合同并不规范,同时合同内容并未明确双方权责,也未有明显利于4S店一方或不利消费者一方的条款。为此,工商人员组织双方就此事进行调解。同时,工商部门已约谈莆田之星奔驰4S店,并要求其对问题合同进行整改。

城厢区工商局公职律师李先生介绍,正规的合同里,必须明确各方权责、各方权责必须对等,也即必须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合同里不得出现表述模糊不清、容易产生歧义的字眼。“显然这份车辆订购合同做得很不规范,一份合同里出现了‘订金’和‘定金’两种不同含义的表述,提车时间未明确表明,同时也未明确双方权责。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李先生表示,针对此类消费合同纠纷,工商部门一般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便只能建议当事人走司法诉讼途径维权。

同时,城厢区工商部门也提醒消费者在签订消费合同时,务必要亲自审阅清楚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避免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遇难题。

律师说法:

消费者预付款时应分清“定金”和“订金”

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李德力律师介绍,“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定金具有惩罚性,支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则须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并不是法律概念,通常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比如汽车销售顾问常说的“预付款”“诚意金”“意向金”等当属此类。

李律师认为,就胡女士与4S店签订的《车辆定购合同》而言,一份合同里同时出现“定金”“订金”表述,往往容易埋下消费纠纷隐患。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胡女士支付给4S店的2万元款项,在交款人本人没有签字确认《收款收据》的情况下,双方关于2万元的约定仍应当按照该份《车辆定购合同》的约定履行,即该款可以认定为“定金”性质。同时,李律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最好签订规范详细的购车合同,在有预付款的情况下,要明确这笔款究竟是“定金”还是“订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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