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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f7421bf1694abca586a8ecfd34fd08 随着网络技术和物流的发达,网购已经成为一种潮流,融入到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但是,网购多了,难免会发生一些纠纷,作为消费者,我们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黄赛飞:网购与商家出现纠纷时,出于时间、成本、精力的考虑,首先建议大家让网购平台或消费者协会介入来解决双方争议。如果这样还是没法解决争议的话,我们就只能通过诉讼了。 如果向法院提起诉讼,又可以主张那些权益呢?如果商家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存在欺诈行为,我们可以要求对方额外支付相当于价款三倍的赔偿,额外三倍赔偿不足500元的,按照500元计算;如果是买到了不符合安全食品标准的食品,这个危害性更严重,我们可以要求商家或者生产厂家按照价款的10倍或者损失的3倍来赔偿,这样计算出来的赔偿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有了这样的赔偿金额兜底,大家就不用因为担心获得的赔偿金额太低,付出的时间精力和与受到的损失不相称而放弃维权了。而如果我们在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时候人身受到伤害,比如买到安全性有问题的家电、吃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导致食物中毒等,我们就可以要求商家赔偿我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这些内容赔偿标准,不只是网购,对于日常购买商品和服务遇到问题也同样适用。 黄赛飞建议,大家在购买商品或服务遇到问题时,一定要向律师咨询,积极主动地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要因为金额小就怕麻烦,想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当人人都有着这种维权意识,那些商家才会有所敬畏,反过来我们才会更不容易遇到这种事件。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律师在线” 不少市民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各类合法权益受侵害时,往往不知该如何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为充分发挥律师、新媒体在普法宣传教育、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职能作用,探索实践“律师+新媒体”解决问题、回应群众新方案,推动提升互联网时代全社会各领域法治化水平,促进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政治、法治、德治、自治、智治“五治一体”善治体系,莆田市委政法委、市司法局、市法学会、市律师协会、东南网莆田站联合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律师在线”活动。 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如遇到各类纠纷,不知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若权益受到侵犯又该如何维权等等相关的法律问题,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东南网“律师在线”反映,我们将邀请律师及时为你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1.关注“莆田东南网”或“正义莆田”微信公众号,在对话框输入关键词“律师”,即可进入“律师在线”栏目留言。 2.拨打东南网莆田站新闻热线0594-2535366反映。 3.通过新浪微博东南网莆田站官方微博留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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