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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父子唱戏偷盗 双双进了监狱

2019-03-28 21:10  黄盈熹 李晓娟 来源:东南网  责任编辑:王龙风   我来说两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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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3月28日讯(通讯员 黄盈熹 李晓娟)都说父母是子女的榜样,然而却有这么位父亲,不但自己有着盗窃的前科,还带上儿子“重操旧业”,屡屡上演“盗窃大戏”。近日,莆田城厢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7日9时许,51岁的老贺带着21岁的小贺驾驶摩托车来到城厢区龙桥街道附近的某美容店内。老贺以购买美容产品、美容祛斑为借口吸引店内工作人员李某的注意。在李某带老贺到二楼查看环境时,小贺趁机将李某放置在该美容店柜面上的一部苹果X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7055元)。

当李某发现自己手机被盗时,老贺和小贺正准备驾驶摩托车逃离。李某见状赶忙上前抓住了小贺的口袋。此时老贺发动了摩托车,李某因此被拖拽倒地受伤。案发后经鉴定,李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事后,老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路人。

2018年9月10日10时许,老贺又带着小贺驾驶摩托车来到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嘉花园附近的某护肤店内。这次老贺又是以咨询护肤问题吸引店内工作人员马某的注意,小贺又是负责趁机将被害人马某放置在桌子上的一部小米NOTE3手机盗走(价值人民币1620元)。事后,老贺将该手机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销赃给一手机维修店。

2018年9月11日,老贺和小贺以同样的作案手法在三家不同的店铺内进行了盗窃,分别盗取了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一部VIVO X7牌手机(价值人民币935元)、一部苹果8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44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向老贺扣押了赃物,分别发还各被害人。当日,公安民警在福清市中能电气公司附近抓获老贺、小贺二人。

法院审理

城厢法院审理认为,老贺、小贺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57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老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多次实施盗窃作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小贺多次实施盗窃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但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时能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扣押部分赃物发还各被害人,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老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小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出赃物折价款人民币8675元分别退还被害人。

法官说法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很多人曾经有过手机或钱包被盗过,但是由于价值比较小,或者觉得找回的可能比较小,基本上没有报警,大多人都存着自认倒霉的情况,但是这种心理即造成了自身的财产损失,也给盗窃的不法分子有了可趁之机。

在此,法官提醒有被盗经历的广大群众,在自身公私财物发生损失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利益,案件报送警方不仅是对自身利益的维护,如案件侦破也起到了预防犯罪的效果,维护了社会的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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