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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莆田4月10日(本网记者 吴炳端 通讯员 黄美妹)日前,莆田荔城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采用网络实时直播方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套路贷”涉恶案件,这也是全市首例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涉恶案件。 自去年以来,荔城法院共受理涉恶案件4件9人,经该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宣判后,9名被告人全部表示认罪伏法、真心悔罪、不上诉,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 公开审理“套路贷”涉恶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强系该院去年12月28日宣判的以游某为首的涉恶性质犯罪团伙犯罪案的同案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了敲诈勒索犯罪8起,同案犯游某等六人已于2018年12月28日被荔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到六年、罚金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的刑罚。被告人翁某强在明知同案犯游某实施“套路贷”,仍受同案犯游某的指使,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敲诈勒索他人财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翁某强共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敲诈勒索实际得逞金额共计人民币3807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翁某强明知同案犯游某实施“套路贷”,仍受其指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胁迫逼债,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敲诈勒索他人财产,参与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起,得逞金额3807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翁某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该院当庭作出一审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犯共同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8078元,返还被害人。 释法说理 促使被告人认罪 作为该涉恶犯罪集团的成员,游某、方某影、翁某强等七人起初对自身犯罪行为法律后果的认识极其简单。游某认为,“现实中有人在做这样的业务,双方都是自愿签的合同,也有告诉借款人这些利息、违约金等费用,最多只是高利放贷。”翁某强认为,“刚开始时候没有觉得严重,而且像泼粪、泼漆、贴告示这些事情,我也没用亲自去做,就以为没事。” 为此,经办法官林雪野多次向游某等人释明法律,特别是关于套路贷的认定以及套路贷和民间高利贷的本质区别。经过释法说理,被告人游某等人充分意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违法性,这为被告人认罪服判奠定了基础。在一审庭审的最后陈述中,游某陈述,“这次犯罪为自己的无知付出代价,害人害已。我们的软暴力手段影响被害人的生活,我表示对不起,请求法官从轻处罚,我会好好改造。” 经办法官林雪野表示:“这次庭审成功之处在于不仅查清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定罪处刑。更重要的是,让被告人能够真正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并且愿意改过自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提前介入 助力查清案件事实 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阶段,荔城法院与公安、检察院密切配合,指派法官林雪野提前介入该涉恶犯罪集团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 为此,她连夜加班,根据法律法规和以往办案经验,针对此案列举了大致证据项目,为侦查工作指明了方向。随后,在公、检、法三家充分沟通及协作配合下,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案情逐渐明朗,以游某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极力掩盖的犯罪事实纷纷浮出水面,且从原来侦查到的两起上升到八起,八名被害人被套路的事实能在证据上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林法官在指导中提到,必须以套路贷的套路为核心展开取证工作,从签订阴阳合同—虚增债务—肆意认定违约—强行逼债—获得非法所得等各个环节逐一固定证据。在主观证据上,林法官指导公安机关以被害人陈述为纲,以各被告人供述为内容,进行比对,固定具体犯罪事实。对从犯人员的供述,分别从主观明知的方面及犯罪集团内部分工、分成、工资、逼债的具体行为方面进行证据固定。在客观证据方面,调取到的银行流水、支付宝、微信转账记录,经过游某及被害人辨认,准确核对支付款项的性质,理清了犯罪集团的资金走账细节。 在充分的证据面前,被告人游某、方某影、翁某强等七人的套路贷涉恶犯罪集团对涉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数额均无异议。大量的提前介入工作为涉恶犯罪集团认罪认罚的适用提供了前提条件,也为庭审的顺利进行提供了保障。 准确定性 确保被告人罪责刑相当 有犯罪事实和确凿的犯罪行为证据,该案由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而如何准确定罪量刑、确保被告人罪责刑相当成为该案审理的关键。 荔城法院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扎实落实刑事庭审实质化要求,组织合议庭召开庭前会议,分析本案中对定罪量刑起到关键作用的几个事实情节,明确争议焦点,提前研判应对庭审情况。经过长达7个小时的开庭审理,确保控辩双方享有充分的辩论时间,坚持证据标准,并依法组织逐一质证,现场出示证据。 经审理,该案合议庭对涉恶案件及构成犯罪集团进行准确的认定,严格一致的认定标准,即确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对主从犯的认定也取得一致,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的主犯,应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个别参与或者全部参与的从犯,起次要、帮助作用的,以其参与的犯罪认定为从犯。 也正是准确的定罪量刑,促使被告人从内心真正服判认罪,确保案件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延伸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019年3月28日,荔城区公检法司四家单位会签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细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是落实宽严相济、发挥刑事政策法律威力的有效方式,有利于鼓励被告人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改过,内心服判认罚,从而更好落实坦白从宽,全面贯彻宽严相济,释放刑事政策和刑事法律效能。 套路贷 “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的幌子,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实质是一种以无抵押快速放贷为诱饵,侵犯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一种新型违法犯罪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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